| 项目名称: |
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初审 |
| 受理机构: |
省海洋与渔业局资源环保处 |
| 联 系 人: |
常新风、董加河 |
| 联系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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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限: |
受理申请的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日内签署意见,并报农业部审批。农业部自收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发放经营利用证的决定 |
| 收费情况: |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9]102号、财政部计价格[2002]393号,依法收取资源保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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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签署意见后,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其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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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条件: |
(1)出售、收购、利用的水生野生动物来源清楚或稳定; (2)不会造成水生野生动物物种资源破坏; (3)不会影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形象和对外经济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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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明细: |
(1)申请报告(包括经营利用的种类、数量、地点、方式、用途及物种来源等事项); (2)《水生野生动物特许证件申请表》;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物种来源证明材料; (5)医药保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需提供省级以上医药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所生产药物及保健品中需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证明; (6)利用驯养繁殖的水生野生动物子代或其产品的,需提供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科研单位出具的属人工繁殖的水生野生动物子代或其产品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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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 程 图: |
办理程序示意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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