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网站地图
 
 
首页
>办事大厅>行政许可
   
项目名称: 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审批
受理机构: 省海洋与渔业局资源环保处
联 系 人: 常新风、董加河
联系方法:
办理时限: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发放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决定。
收费情况: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9]102号、财政部计价格[2002]393号,依法收取资源保护费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二款“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
受理条件: (1)有适宜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2)具备与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技术人员;
(3)具有充足的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
材料明细: (1)申请报告(包括驯养繁殖的种类、数量、地点、方式、用途及物种来源等事项);
(2)《水生野生动物特许证件申请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教学、科研单位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
(4)物种来源证明材料(原件)
流 程 图: 办理程序示意图
相关下载: 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审批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