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审批 |
| 受理机构: |
省海洋与渔业局资源环保处 |
| 联 系 人: |
常新风、董加河 |
| 联系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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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限: |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发放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决定。 |
| 收费情况: |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9]102号、财政部计价格[2002]393号,依法收取资源保护费 |
| 设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二款“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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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条件: |
(1)有适宜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2)具备与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技术人员; (3)具有充足的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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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明细: |
(1)申请报告(包括驯养繁殖的种类、数量、地点、方式、用途及物种来源等事项); (2)《水生野生动物特许证件申请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教学、科研单位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 (4)物种来源证明材料(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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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 程 图: |
办理程序示意图 |
| 相关下载: |
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