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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核
受理机构: 省海洋与渔业局资源环保处
联 系 人: 常新风、董加河
联系方法:
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收费情况: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单位……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受理条件: (1)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2)在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滨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水域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从事污染环境、破坏景观的海岸工程项目建设;
(3)禁止在沿海陆域内新建不具备有效治理措施的化学制浆、化工、印染、制革、电镀、酿造、炼油、岸边冲滩拆船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工业生产项目;
(4)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生存环境和渔业资源
(5)严格限制在海岸采挖砂石。露天开采海滨砂矿和从岸上打井开采海底矿产资源,必须采取有效措施。
材料明细: (1)请示函
(2)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
(3)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专家评审意见
流 程 图: 办理程序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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