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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核准
受理机构: 省海洋与渔业局资源环境保护处
联 系 人: 常新风、赵伟
联系方法:
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对环境影响报告书6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收费情况: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受理条件: (1)项目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
(2)项目不得使用含超标准放射性物质或者易溶出有毒有害物质的材料;
(3)禁止在沿海新建不具备有效治理措施的化学制浆、化工、印染、制革、电镀、酿造、炼油、岸边冲滩拆船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工业生产项目;
(4)必须提出保护和修复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生存环境和海洋生物资源的有效措施,
(5)海洋石油的勘探开发及输油项目,必须编制溢油应急计划;
(6)严格限制在海岸采挖砂石。露天开采海滨砂矿和从岸上打井开采海底矿产资源,必须采取有效措施。
(7)制定相关措施,对产生的污水、油性混合物、残油、废油、泥浆、垃圾、试油的处理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材料明细: (1)请示函
(2)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大纲
(3)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稿或海洋环境影响评价表
(4)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报批稿及专家和相关部门意见
流 程 图: 办理程序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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