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国家一级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特许捕捉证的初审 |
| 受理机构: |
省海洋与渔业局资源环保处 |
| 联 系 人: |
常新风、董加河 |
| 联系方法: |
|
| 办理时限: |
受理申请和接受转送的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20日内签署意见,并报农业部审批,农业部自收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地材料之日起40日内作出是否发放特许捕捉证的决定。 |
| 收费情况: |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9]102号、财政部计价格[2002]393号,依法收取资源保护费 |
| 设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禁止捕捉、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捕捉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申请特许捕捉证……”。
|
| 受理条件: |
(1)为进行水生野生动物科学研究、资源调查,必须捕捉的; (2)为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必须从自然水域或者场所获取种源的; (3)为承担省级以上科学研究项目或者国家医药生产任务,必须从自然水域或者场所获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 (4)为宣传、普及水生野生动物知识或者教学、展览的需要,必须从自然水域或者场所获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 (5)因其他特殊情况,必须捕捉的。
|
| 材料明细: |
(1)申请报告(包括捕捉的目的、用途、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及方法等事项); (2)《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教学、科研单位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 (4)因科研、调查、监测、医药生产需要捕捉的,必须附上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调查、监测、医药生产计划或任务书(复印件); (5)因驯养繁殖需要捕捉的,必须附上《驯养繁殖证》复印件1份; (6)因国际交往捐赠、交换需要捕捉的,必须附上当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外事部门出据的公函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 流 程 图: |
办理程序示意图 |
| 相关下载: |
国家一级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特许捕捉证的初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