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许可项目 渔业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的审批
2、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九条“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本系统的无线电管理工作”;第十一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设台审批手续,领取电台执照”;第十八条 电台执照由国家统一印制,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发。
(2)《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其中通讯导航设备应当经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取得相应的无线电台执照……”;
3、许可条件
(1)工作环境必须安全可靠;
(2)操作人员熟悉有关无线电管理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
(3)设台单位或个人有相应的管理措施;
(4)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有关渔业行业标准。
4、许可程序
(1)申请人填写《频率使用和台站设置申请表》(国无管表1)、《船舶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8),并持有关申请材料向所在地的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或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经被指定的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或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初审后,报省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
(3)省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许可决定并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电台执照》。
5、许可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10日。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内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电台执照》。
6、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1)居民身份证(个人提供)或企业工商执照和法人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2)《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4)《频率使用和台站设置申请表》(国无管表1);
(5)《船舶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