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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08年专属经济区巡航渔政船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5-16 09:40:21访问次数: 字体:【

【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发文文号】国渔指[2008]37号

【签发时间】2008年5月13日

【印发时间】2008年5月1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建设兵团渔业主管厅(局),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管理规定》,加大海上登临检查渔船的力度,进一步提高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效果,我局决定开展2008年专属经济区巡航渔政船考核活动,现将《2008年专属经济区巡航渔政船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08年度专属经济区巡航渔政船考核办法

  为做好专属经济区巡航渔政船考核工作,确保考核活动顺利进行,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贯彻落实《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管理规定》,提高巡航渔政船海上登临检查渔船的积极性,提高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的水平和效果,养护渔业资源,维护专属经济区的渔业生产秩序,维护国家海洋权益。

  二、考核对象

  《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关于下达2008年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计划的函》(农渔指[指]函[2008]13号)附件1中的55艘巡航渔政船,包括13艘海区渔政船和42艘地方渔政船。辅助巡航渔政船暂不参加考核(考核巡航渔政船及巡航计划列表见附件1)。

  三、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为巡航渔政船在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间,执行国家下达的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任务(包括我部下达的西沙巡航航次任务)时,登临、驱逐、扣押渔船及办理案件的情况。

  (一)登临渔船情况。在海况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巡航渔政船是否对观察到的涉嫌违规的国内渔船和外国渔船依法进行了登临检查,检查过程是否符合程序规定,检查内容是否全面,是否做到依法检查、文明执法。

  (二)驱逐渔船情况。在现场无法登临或在部分海域按规定应当实施驱逐的情况下,巡航渔政船是否对观察到的违规渔船采取了驱逐措施,驱逐渔船的数量等。

  (三)扣押渔船情况。巡航渔政船是否按规定对涉嫌违规的渔船进行了扣押,扣押渔船的数量;是否能服从接受移交的扣船任务,扣押移交渔船的数量等。

  (四)办理案件情况。巡航渔政船在现场依法处罚违规渔船的情况,现场办案数量;巡航渔政船依法在回港后对巡航中查获的违规渔船的处罚情况,回港办案数量;巡航渔政船所属单位对协作办案案件的移交、协查情况,移交、协查的案件数;是否依法办案,办案案卷是否规范等。

  四、组织分工

  考核工作由农业部渔业局、渔政指挥中心负责统一组织领导,采取“统一部署,分级考核”的原则进行。部渔业局、渔政指挥中心负责考核海区局所属的13艘巡航渔政船;各海区局负责组织本海区巡航渔政船的考核工作,考核本海区所辖的地方巡航渔政船。

  五、考核程序

  (一)材料报送

  1、参加2008年巡航的渔政船所属渔政机构,严格按照《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要求,在航次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汇总当次巡航任务的执行情况及登临检查记录、巡航日志等情况,填写《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情况汇总表》,报送所在海区局。

  2、参加2008巡航的地方渔政船所属渔政机构,根据渔政船实际巡航情况如实填写《2008年度专属经济区巡航渔政船考核评分表》(下称《评分表》,见附件2),于2009月1月15日前报送所在海区局。

  海区巡航渔政船的《评分表》,连同每个航次的执行情况及登临检查记录、巡航日志、《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情况汇总表》,由各海区局于2009年1月15日前报部渔政指挥中心。

  (二)审核

  各海区局对本海区地方巡航渔政船的巡航情况和《评分表》进行审核,并填写《2008年度专属经济区巡航渔政船考核汇总表》(下称《汇总表》,见附件3),于2009年1月30日前将审核后的《评分表》和《汇总表》一并报送部渔政指挥中心。

  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于2009年1月30日前对海区巡航渔政船的巡航情况和《评分表》进行审核,并填写《汇总表》。

  (三)审定

  农业部渔业局、渔政指挥中心成立考核领导小组对海区巡航渔政船和地方巡航渔政船的《评分表》、《汇总表》进行审定,根据考核结果分海区分别排出名次,评出考核结果。

  (四)公示

  考核结果在部渔业局网站和渔业报等媒体公示,听取意见。

  (五)考核结果的运用

  最终考核结果前6位的海区巡航渔政船和前15位的地方巡航渔政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的名义在沿海地区通报表扬,并可优先推荐参加相关渔业先进奖项的评选。

  最终考核结果前15位的地方巡航渔政船,各海区可在安排2009年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任务时,在实际需要的范围内酌情提高其燃油补助标准。

  不服从指挥调度、不依法办案或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等情况的,根据规定通报批评或取消下年度参加巡航的资格。

  六、其他

  (一)各巡航单位和渔政船要高度重视考核活动,加强对考核工作的领导,按要求落实各项考核工作要求,确保考核工作顺利进行并取得实效。

  (二)各巡航渔政船所属渔政机构要认真做好日常巡航信息的填报、汇总工作,确保巡航信息的真实完善,及时报送巡航考核材料。

  (三)有关考核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与部渔政指挥中心联系。

  联系人:渔政指挥中心指挥处  李彦

  联系电话:010-64193276、64193087(传真)

  电子邮箱:zhihuichu@126.com

  专属经济区巡航渔政船考核办法附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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