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汤建鸣
编者按 今年8月3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出台实施了 《关于推进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的意见》,使全国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制度化规范运作率先在该省 “破冰”。作为全国第一个推出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相关政策的省份,江苏省的做法在全国范围内引起一定的反响,对其他沿海省份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的推进产生了较好的示范作用。
为了深入报道江苏省的创新做法和有关经验,以及该意见出台一段时间以来的成效,近日本报派出记者前往江苏省沿海,组织撰写了一组报道,敬请关注!
在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记者采访了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汤建鸣。
记者:江苏出台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汤建鸣:江苏省在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方面探索已久。此次出台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办法主要有3个方面的考虑。一是有依据。 《物权法》出台后,海域使用权被定义为用益物权,从而使海域使用权抵押有了更明确的法律依据。二是有需求。江苏沿海开发需要大量资金注入,广大海域使用权人迫切需要政府构建融资平台,帮助解决开发资金不足问题。三是有实践、有案例。早在2003年,启东市连兴港水产有限公司以养殖用海海域使用权证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400万元。2007年,该市的黄海滩涂养殖公司以6000多亩高涂养殖海域使用权证书向银行抵押贷款2亿元。2008年,江苏连云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海域使用权证为主体,整合其他优良资产为抵押物,发行了10亿元连云港发展企业债券。正是这3个方面的因素,使该办法的出台水到渠成。
记者: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在力促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政策出台方面,具体做了哪些工作?
汤建鸣:今年年初,我局唐庆云局长主动请示省政府,申请完善海域使用权物权制度。罗志军省长和黄莉新副省长亲自批示,要求对海域使用权物权制度开展进一步研究,并完善相关制度。随后,我局组织了深入调研,调研对象涵盖了银行、用海人和国土、房地产、工商、发改委等政府部门,并在此基础上起草了 《推进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意见(初稿)》和《江苏省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暂行办法(初稿)》。省政府金融办也有针对性地开展了调研。通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的协调,我局主动与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和银监局进行对接,最终促成省政府办公厅转发该意见。
记者:开展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的意义是什么?
汤建鸣:一是推行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丰富了海域使用权的物权内涵。随着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不断深入和社会对海域使用权作为一种重要用益物权认识的不断提高,对海域使用权物权属性的各种主张、要求明显增多,迫切需要在制度层面对海域使用权的物权属性作进一步诠释,以不断揭示和体现海域物权的丰富内涵。开展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是从制度上落实海域使用权物权属性的一个重要方面。
二是推进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是实施沿海开发的需要。开展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是拓展沿海开发投融资渠道的一个重要方面,对推进江苏省沿海产业的发展将起到重要作用。
三是推进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是银行业自身发展的需要。近年来,特别是去年金融危机发生以来,银行业贷款业务急剧下降。因此,在新形势下推进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也是拓展银行业务范围、促进银行业自身发展的客观需要。
记者:出台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政策,对加强海域使用管理有哪些促进作用?
汤建鸣:一方面,创新了海域使用管理制度。《海域法》明确了海域使用管理基本制度,奠定了海域使用物权的基本架构。但要实施真正有效的管理,还需要具体的制度,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政策就是把原则性的理论变成可操作性的实践的政策。
另一方面,增加了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拓展了管理空间。该政策的实施,使社会对于海域使用权价值的认识逐步深化。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抵押贷款进行负责任的登记、公开抵押信息、与用海人和银行充分对接,保障各方面利益。同时,要对登记机构的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切实加强管理。
记者:下一步省海洋与渔业局如何积极稳妥地推进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
汤建鸣:一是加强宣传,积极主动地与银行和相关行业进行交流和协调。二是对具体负责登记的机构的有关人员进行岗位培训。三是编制 《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书》 《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变更申请书》 《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注销申请书》和 《江苏省海域他项权利证书》等标准文本格式。四是建立海域使用权流转交易平台。初步计划在南通、连云港、盐城3个沿海市分别建立海域使用权交易中心,推进招投标、海域使用权流转、还贷纠纷解决等工作。
(信息来源:中国海洋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