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农业部办公厅
【发文文号】农办渔[2009]8号
【签发时间】2009年2月4日
【印发时间】2009年2月4日
为加强我国专属经济区和管辖海域渔政管理,实施好双边渔业协定,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和正常渔业生产秩序,履行公海渔业管理的国际义务,根据《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管理规定》和2008年全国渔业专业会议总体部署,现将2009年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巡航监管任务
2009年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工作要紧密结合“护渔2009”海洋渔业执法行动,以规范渔船管理和维护海洋渔业生产秩序为重点,实施双边渔业协定水域监管、禁用渔具渔法整治、伏季休渔管理、西沙和北部湾海域监管、北太平洋公海编队执法、专项证持证检查等重大海上联合执法行动。全年共安排巡航渔政船51艘(海区局15艘,地方36艘,见附件1),由各海区渔政局围绕以上重点自行确定具体巡航计划。黄渤海区、东海区全年最少应各安排巡航70航次,巡航天数不少于600天;南海区全年最少应安排巡航(含守礁)80航次,巡航天数不少于900天。
(一)双边渔业协定水域监管
各海区巡航渔政船要把有效防止我渔船非法进入他国管辖水域,登临检查入渔我管辖水域作业的外籍渔船作为巡航重点。黄渤海区要重点加强韩方特定禁止水域西侧海域、中韩暂定措施水域巡航力度,突出对我进入韩方专属经济区作业渔船的管理,指导渔民依法入渔,防止渔民无证越界进入韩方水域生产,避免或减少涉外事件发生。东海区要继续加强中日、中韩暂定措施水域管理,结合推广中日暂定措施水域渔船标识工作,重点开展我国渔船持专项证情况检查。南海区要加强对中越北部湾共同渔区的日常监管,牵头开展渔政、海警北部湾渔业海上联合监管行动。
(二)海洋伏季休渔管理
重点对伏休期间违反伏休制度的渔船、渔业辅助船进行管理,尤其要关注北纬35度线附近海域、台浅渔场等敏感、交界海域及其它重点海域,防止发生大规模违规事件,确保伏季休渔的正常秩序。各海区要结合伏休管理,组织2次以上专项行动。伏休后期,黄渤海区、东海区要适时开展北纬35度线附近海域联合执法行动,东海区、南海区要适时开展台浅渔场联合执法行动。
(三)整治禁用渔具
我部将联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继续在东海区开展整治电脉冲作业专项行动,总结经验,巩固成果,严厉查处使用电脉冲作业行为。黄渤海区、南海区要结合本海区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整治禁用渔具的重点,查处使用禁用渔具作业行为。
(四)中外渔业联合执法和北太平洋公海渔政巡航
根据双边协定或纪要,开展中韩、中越、中美执法交流合作和中外联合渔业执法行动,其中:中韩互换执法人员上船执法交流1航次,中越北部湾联合执法检查2航次,北太平洋公海渔政巡航2航次。有关涉外渔业联合执法的具体航次和时间安排,按与外方协商的结果执行。
(五)其他海域的监管
重点加强渤海海域、鸭绿江口附近海域、长江口渔场、台浅渔场、闽南渔场、珠江口渔场和西南中沙海域监管,查处非法捕捞,防止我国渔船越界捕捞,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等。继续开展南沙守礁和巡航护渔工作。
二、巡航经费安排
海区渔政局渔政船巡航燃油补助经费从我部列入各海区渔政局预算经费中安排。地方巡航渔政船的补助经费,将根据巡航任务,从我部渔政管理专项经费中安排。
三、工作要求
(一)制订好巡航计划和方案。各海区渔政局要按我部提出的巡航重点、最低巡航航次和天数的要求,结合本海区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年度巡航计划和方案,于2月26日前报我部渔政指挥中心备案。
(二)认真执行我部有关巡航规定。各海区渔政局应组织巡航渔政船,严格落实《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管理规定》和《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管理工作规范》的各项要求,按时下达《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任务通知书》,及时掌握巡航情况,根据执法需要科学调整巡航任务,并将通知书及巡航调整情况及时报我部渔政指挥中心备案。
(三)保持通讯设备完好,联络畅通。巡航渔政船执行任务期间,应保持卫星C站和其他通讯设备工作状态良好,落实巡航渔政船船位和进出港通报制度。通讯设备有故障时要及时维修,并向海区渔政局或我部渔政指挥中心报告。我部渔政指挥中心将随机监测渔政船船位信息,并按季度通报船位监测情况。对不能在“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中监测到巡航船位信息的,要查明情况,及时整改,如属非客观原因造成的,要取消其巡航资格。
(四)建立违规渔船信息通报制度。各海区渔政局应定期编发巡航简报,交流巡航执法情况,建立违规渔船黑名单制度(格式见附件2),相互通报违规渔船信息。跨省市查处的渔船信息由各海区渔政局负责通报违规渔船所在渔政机构,跨海区查处的违规渔船信息由我部渔政指挥中心负责通报违规渔船所在渔政机构,查处的违规渔船名册及重大违规案件情况将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布。
(五)做好巡航情况统计和报送。巡航渔政船所属的渔政机构,应在航次巡航任务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当次巡航任务的执行情况及观察记录、登临检查记录、巡航日志等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填写《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情况汇总表》,并报送所属海区渔政局。季度及全年渔政巡航工作结束后,各海区渔政局要对本海区的渔政巡航工作进行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报我部渔政指挥中心。同时,通过“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管理软件”和“渔业行政执法统计系统”做好有关信息的录入及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六)加大对违规渔船和外籍渔船的登临检查力度。凡涉嫌“三无”、“三证不齐”、违规生产的渔船和在我管辖作业海域的外籍渔船,原则上均应登临检查。确因海况恶劣等原因无法登临的,应及时取证,回港后按照《渔业行政执法协作办案工作制度》等规定及时处理。2009年,我部渔政指挥中心将继续组织开展巡航渔政船登临渔船考核评比活动,具体评比安排另行部署。
(七)相对统一巡航补贴标准。执行渔政巡航任务期间,渔政员和船员的出海伙食补助经费,各巡航单位结合本单位情况,可参照2006年财政部制定的差旅伙食补贴每人每天50元的标准执行。
(八)加强领导,全力完成渔政巡航任务。参加渔政巡航的单位和人员在执行渔政巡航任务时要服从指挥,文明执法,依法行政。巡航渔政船要团结协作,发挥合力。凡违反《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管理规定》的,一经发现将给予通报批评,并按规定扣减巡航经费,直至取消巡航资格。
二〇〇九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