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渔业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建立健全,渔政执法工作和队伍建设不断加强,目前,全国共有渔政执法机构2743个,执法及辅助人员3.3万人,执法船艇1943艘,执法车1800余辆,形成了一支覆盖全国、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渔政执法队伍。在新形势下,针对我国渔业发展面临的主要矛盾、主要问题及国际海洋制度的重大变革,渔政队伍顺势应变,开拓创新,从保障渔业三大安全(渔业生态安全、水产品质量安全和渔业生产安全)、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等方面着手,大力开展相关工作,为中国渔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 一、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取得重大进展,社会经济生态效益明显 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是渔业发展的物质基础,开展水生生物资源养护与生态环境建设是实现我国渔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我国从1995年起先后在东海、黄海和南海全面实施伏季休渔制度;2002年起在长江流域实施禁渔期制度,内陆重点湖泊、江河和水库等水域也普遍实行了禁渔区、禁渔期制度,取得了良好的经济、生态效益,也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海洋伏季休渔和长江禁渔制度,范围覆盖了沿海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涉及长江沿岸10个省(直辖市),休渔渔船20多万艘,渔民近百万,是世界上涉及船数、人数最多的水生资源养护工作,任务十分艰巨。渔政队伍在各级政府和渔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严格执法,为休渔禁渔制度的顺利实施保驾护航。 近几年来,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得到大力加强,国务院于2006年发布《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中央财政也于同年设立增殖放流专项资金,增殖放流事业蓬勃发展,全国大大小小的增殖放流活动开展了近千次。至2008年底,共投入资金8.15亿元,放流各类水生生物苗种555.5亿尾(粒),取得明显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得到广大渔民群众的称赞和社会的广泛关注。各地渔政部门积极参与和开展增殖放流工作,加强对放流水域的执法监管,维护生产秩序,确保增殖放流取得实效。 全国水生生物保护区和渔业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建设力度也在加大,目前已建立200多个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100多个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已建立100多个渔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建成了覆盖我国重要渔业水域的环境监测网络体系,为保护生物多样性、改善水生生态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渔业捕捞许可制度逐步完善,捕捞强度控制和生产秩序治理不断取得进展 控制捕捞强度、规范捕捞活动,是保护与合理利用渔业资源,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我国从20世纪70年代末起就开始实施渔业捕捞许可制度,并经国务院批准从1987年起实施以控制渔船数量和主机功率为主要内容的海洋捕捞强度“双控”制度,先后提出了“七五”、“八五”、“九五”和2003—2010年海洋捕捞渔船“双控”目标。 为了确保“双控”目标的实现,渔政部门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大力加强渔船管理与渔业执法工作。2000年开展了海洋渔船普查,2001年对“三无”(无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无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无渔业捕捞许可证书)和“三证不齐”渔船进行了清理整顿,对违规造船进行查处。从2000年起,经常性地组织开展查处无证捕捞和电、毒、炸鱼等专项执法行动,并开展查处非法海洋捕捞的“护渔”专项系列执法行动。2002年经国务院批准实施沿海捕捞渔民转产转业工程,到2008年底,中央共投入13.05亿元转产专业资金,部分省(区、市)也给予相应配套,共压减渔船2.18万艘、功率126.95万千瓦。 经过多年来的艰苦努力,捕捞渔船盲目增长势头得到初步缓解,有效保护了渔业资源,规范了渔业生产活动,增强了全社会资源环境保护意识,为渔业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 三、水产养殖执法开始起步,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初显成效 随着近年来社会消费水平和食品质量安全意识提高,对水产品质量安全也提出更高要求。渔业部门适应新形势发展要求,自2007年起开始组织水产养殖业专项执法行动,对水产养殖生产过程和水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抽检和监督执法。 渔政部门对这项技术条件要求很高的新执法任务高度重视,积极组织执法人员进行水产养殖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在充分发挥专业执法队伍作用的基础上,积极组织调动科研、技术推广、质量检测等部门的力量,形成各方共同参与、协同配合的监管机制。2008年专项执法期间,全国共出动执法人员2.5万多人次,检查养殖场、饲料经营店和市场2万多家,发出整改通知书2000多份,查处违法生产案件近200起。通过专项执法行动,健康养殖制度得到更好的落实,水产苗种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有所提高。 2009年,农业部启动了全国水产苗种专项整治及督查活动,渔政部门积极参与配合,全国各地执法检查正在大力开展。 四、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得到加强,渔业风险防范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不断提高 我国是灾害性天气较多的国家,强台风、洪涝等自然灾害严重,加上近几年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增多,给渔业生产和渔民生命财产带来严重威胁。为了提高渔业风险防范能力,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渔政部门多方面加强工作。一是加强渔民安全生产职业技能培训,除了每年坚持开展渔业船员基础训练和职务船员专业培训外,还于2006年开展了10万海洋捕捞渔民职业安全技能培训工作,2009年又启动了10万海洋机动渔船船东、船长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培训。二是加强渔船渔港安全生产管理,尤其是加大了海洋渔业安全通信网络建设力度,逐步建设完善短波、超短波、移动电话和卫星通信“四网合一”的安全通信网。2007年还启动了渔船救生与通信设备配备试点工作,对渔民购买救生和通讯设备实行中央财政补贴。三是建立健全科学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制订并实施《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了24小时渔业应急值班制度,大力开展海难等突发事件救助处理工作。 通过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渔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不断提高,特别是最近几年,东南沿海遭受“珍珠”、“桑美”、“韦帕”超强台风等重大自然灾害,渔政部门在组织渔船避风、开展渔船救助和抢险救灾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2006年至2008年的3年间,全国各级渔政部门共处置较大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险情251起,调度、派遣渔船5465艘次、渔业行政执法船艇1726艘次参与抢险救助,累计救助渔船2460艘、渔民12720人,挽回经济损失约7.13亿元。 五、双边渔业协定平稳实施,新制度下的海洋渔业管理机制逐步建立完善 1996年我国批准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纳入国际海洋管理新体制。我国积极参与各项海洋管理国际事务,先后与日本、韩国、越南签订渔业协定并分别于2000年、2002年和2004年生效,还先后与俄罗斯、美国等国签订了渔业协定、协议,加入了多个国际渔业公约及区域性渔业组织。这些国际公约、协定、协议的实施,特别是中日、中韩、中越三个双边渔业协定的生效,既在新的海洋制度下最大限度地维护了我国的渔业利益,又对我国渔政管理提出新的要求。 为了适应海洋管理制度变化,我国自1999年开始组织专属经济区巡航管理,并逐步形成以国家渔政队伍为骨干,地方渔政队伍参与的巡航执法机制,每年组织50艘~60艘大中型渔政船到专属经济区开展巡航执法。至2008年,中国渔政船累计实施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2003航次,航时15万小时,航程169万海里。同时开展协定水域和公海渔政巡航执法,先后与美国、俄罗斯、韩国、越南在北太平洋公海、黑龙江和乌苏里江边境水域、中韩渔业协定过渡水域、中越北部湾共同渔区开展了30多个航次的联合执法。农业部还于2004年与外交部、公安部、总参谋部建立北部湾渔业海上联合监管机制,保障了《中越北部湾划界协定》和《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的顺利实施,维护了北部湾海域正常的渔业生产秩序。 南沙海域渔业资源丰富,是我国渔民的传统作业渔场。自1994年起,我国每年开展南沙渔政巡航执法,保护我渔船在南沙海域正常作业,维护国家海洋权益。 在新的历史发展时期,渔政队伍将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和执法能力,创新工作思路,开拓执法领域,为实现渔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