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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海洋与渔业局行政权力事项

发布时间:2009-08-04 16:15:23访问次数: 字体:【
 

省海洋与渔业局行政权力事项

一、行政许可类              40

权力编码

1

权力名称

海域使用权许可

实施主体

委托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  受委托组织: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

收费及依据标准

权力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条第二款:  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对海域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并依照本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2、《江苏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有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海域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并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提出建议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审核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3、《省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及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04]64号)三、受委托机关之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的第2项:海域使用权证核发(委托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

 

权力编码

2

权力名称

临时海域使用权许可

实施主体

委托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  受委托组织: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

收费及依据标准

权力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使用特定海域不足三个月,可能对国防安全、海上交通安全和其他用海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的排他性用海活动,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临时海域使用证。

2、《省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及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04]64号)三、受委托机关之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的第2项:海域使用权证核发(委托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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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权力名称

海域使用权续期、变更许可

实施主体

委托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  受委托组织: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

收费及依据标准

权力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十六条: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前,海域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海域的,应当至迟于期限届满前二个月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申请续期。除根据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需要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外,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应当批准续期。准予续期的,海域使用权人应当依法缴纳续期的海域使用金。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因企业合并、分立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变更海域使用权人的,需经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批准。

2、《省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及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04]64号)三、受委托机关之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的第2项:海域使用权证核发(委托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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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权力名称

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审批

实施主体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法定)

收费及依据标准

权力依据

1、《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1989年国务院令第27号)第五条: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以下简称所有者),须在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实施60天前,向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有者的名称、国籍、住所;

(二)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单位的名称、国籍、住所及主要负责人;

(三)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的精确地理区域;

(四)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的时间、内容、方法、和设备,包括所用船舶的船名、国籍、吨位及其主要装备和性能。

主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作出答复。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及大陆架上铺设海底电缆、管道以及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及其他有关活动的主管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2、《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1992826国家海洋局令第3号发布)

第五条第一款:海底电缆、管道的路由调查、勘测,所有者应按照《规定》第五条,将《路由调查、勘测申请书》一式五份按本办法第四条报相应的审批机关审批。

第四条:国家对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的审批与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地方海洋管理机构负责其管理海域内海底电缆、管道的审批与监督管理(本条第五款第三项所指管道的审批除外)。

分局负责地方海洋管理机构管理海域外的海底电缆、管道的审批与监督管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海域和超出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海域的海底电缆、管道,由分局商有关地方海洋管理机构审批,并负责监督管理。

下列海底电缆、管道由国家海洋局负责审批:

一、路径中国管辖海域和大陆架的外国海底电缆、管道;

二、由中国铺向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国际海底电缆、管道;

三、国内长距离(二百公里以上)的海底管道和污水排放量为二十万吨/日以上的海底排污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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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权力名称

海底电缆管道铺设施工许可

实施主体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法定)

收费及依据标准

权力依据

1、《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1989年国务院令第27号)第六条: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完成后,所有者应当在计划铺设施工60天前,将最后确定的海底电缆、管道路由报主管机关审批,并附具以下资料:

(一)海底电缆、管道的用途、使用材料及其特性;

(二)精确的海底电缆、管道路线图和位置表以及起止点、中继点(站)和总长度;

(三)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施工时间、施工计划、技术设备等;

(四)铺设海底管道工程对海洋资源和环境影响报告书;

(五)其他有关说明资料。

主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作出答复。

2、《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1992年国家海洋局令第3号)第六条:海底电缆、管道的铺设施工,所有者应按照《规定》第六条,将所确定的路由及《路由调查、勘测报告》等有关资料一式五份,按照本办法第四条报相应的审批机关审批。审批机关审批后发给铺设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国家对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的审批与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地方海洋管理机构负责其管理海域内海底电缆、管道的审批与监督管理(本条第五款第三项所指管道的审批除外)。

分局负责地方海洋管理机构管理海域外的海底电缆、管道的审批与监督管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海域和超出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海域的海底电缆、管道,由分局商有关地方海洋管理机构审批,并负责监督管理。

下列海底电缆、管道由国家海洋局负责审批:

一、路径中国管辖海域和大陆架的外国海底电缆、管道;

二、由中国铺向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国际海底电缆、管道;

三、国内长距离(二百公里以上)的海底管道和污水排放量为二十万吨/日以上的海底排污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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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权力名称

移动、切断已铺设的海底电缆、管道的批准

实施主体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法定)

收费及依据标准

权力依据

1、《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1989年国务院令第27号)第十二条:铺设海底电缆、管道及其他海上作业,需要移动已铺设的海底电缆、管道时,应当先与所有者协商,并经主管机关批准后方可施工。

2、《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1992年国家海洋局令第3号)第十一条:铺设海底电缆、管道及其他海上作业,需要移动、切断已铺设的海底电缆、管道时,应当事先与所有者协商,就交越施工的技术处理及损失赔偿等问题达成协议,并报经主管机关批准后方可施工。在协商和执行过程中,双方如有纠纷,可由主管机关协调解决。

第四条:国家对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的审批与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地方海洋管理机构负责其管理海域内海底电缆、管道的审批与监督管理(本条第五款第三项所指管道的审批除外)。

分局负责地方海洋管理机构管理海域外的海底电缆、管道的审批与监督管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海域和超出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海域的海底电缆、管道,由分局商有关地方海洋管理机构审批,并负责监督管理。

下列海底电缆、管道由国家海洋局负责审批:

一、路径中国管辖海域和大陆架的外国海底电缆、管道;

二、由中国铺向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国际海底电缆、管道;

三、国内长距离(二百公里以上)的海底管道和污水排放量为二十万吨/日以上的海底排污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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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权力名称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核

实施主体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法定)

收费及依据标准

权力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单位,必须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对海洋环境进行科学调查,根据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合理选址,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有关部门预审后,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3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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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权力名称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核准

实施主体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法定)

收费及依据标准

权力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2、《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新建、改建、扩建海洋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有核准权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款: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应当将核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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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权力名称

海洋工程环保设施验收

实施主体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法定)

收费及依据标准

权力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建设项目不得试运行;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2、《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在海洋工程投入运行之日30个工作日前,向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海洋工程投入试运行的,应当自该工程投入试运行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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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权力名称

拆除或者闲置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的许可

实施主体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法定)

收费及依据标准

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事先征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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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权力名称

向海洋倾倒废弃物许可

实施主体

委托机关:国家海洋渔业局 受委托组织: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

收费及依据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十一条:向海洋倾倒废弃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倾倒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申请倾倒许可证和更换倾倒许可证应缴纳费用。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国家物价局、国家海洋局另行规定。

标准: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废弃物海洋倾倒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648号)

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废弃物海洋倾倒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927号)

权力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任何单位未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任何废弃物。

    第二款:需要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必须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倾倒。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第四条:海洋倾倒废弃物的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及其派出机构(简称“主管部门”,下同)。

委托依据:

《委托签发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1020国土资源部令第25号))第三条第一款: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签发下列废弃物的海洋倾倒许可证:(一)疏浚物,其具体数量由国家海洋局另行确定;(二)渔船;(三)渔业加工废料;(四)惰性无机地质废料;(五)天然有机废料;(六)人体骨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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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权力名称

海洋工程拆除或改作他用审批

实施主体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法定)

收费及依据标准

权力依据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海洋工程需要拆除或者改作他用的,应当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批准。拆除或者改变用途后可能产生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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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权力名称

进入海洋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进行科学研究观察、调查活动的许可

实施主体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法定)

收费及依据标准

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察、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国家对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

  国务院林业、农业、地质矿产、水利、海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的自然保护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部门的设置和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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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权力名称

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参观、旅游活动的初审

实施主体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法定)

收费及依据标准

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国家对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

  国务院林业、农业、地质矿产、水利、海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的自然保护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部门的设置和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权力编码

15

权力名称

地方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参观、旅游活动的许可

实施主体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法定)

收费及依据标准

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国家对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

  国务院林业、农业、地质矿产、水利、海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的自然保护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部门的设置和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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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权力名称

外国人进入地方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的许可

实施主体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法定)

收费及依据标准

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外国人进入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接待单位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接待单位应当报经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国家对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

  国务院林业、农业、地质矿产、水利、海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的自然保护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部门的设置和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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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权力名称

养殖证的核发(包括集体所有水域养殖证的核发)

实施主体

委托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  受委托组织: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

收费及依据标准

权力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在规划确定用于养殖的国有水域和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水域、滩涂水产养殖使用权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核发水产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和滩涂从事养殖水产。核发水产养殖证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养殖生产者不得超过水产养殖证许可的范围从事生产。

第十四条第二款:取得集体水域和滩涂承包经营权的养殖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领取水产养殖证,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注册登记,并发给水产养殖证。

3、《省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及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04]64号)三、受委托机关之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的第13项:全民所有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使用证的核发;集体水域和滩涂养殖使用证的核发(委托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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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权力名称

水产苗种进出口许可

实施主体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法定)

收费及依据标准

权力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15农业部令第46号)第二十一条:农业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水产苗种进口名录和出口名录,并定期公布。

  水产苗种进口名录和出口名录分为Ⅰ、Ⅱ、Ⅲ类。列入进口名录Ⅰ类的水产苗种不得进口,列入出口名录Ⅰ类的水产苗种不得出口;列入名录Ⅱ类的水产苗种以及未列入名录的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农业部审批,列入名录Ⅲ类的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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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权力名称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

实施主体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法定)

收费及依据标准

权力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六条第三款: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2、《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水产苗种水产许可证》实行分级管理,水产原种场、良种场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水产苗种场由所在地的市或者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权力编码

20

权力名称

捕捞许可证核发

实施主体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法定)

收费及依据标准

权力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

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以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捕捞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和以其他形式转让,不得涂改、伪造、变造。

  到他国管辖海域从事捕捞作业的,应当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或者参加的有关条约、协定和有关国家的法律。

2、《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从事捕捞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捕捞许可证。捕捞许可证按下列权限核发:

    (一)近海机动渔船、长江和省管湖泊的渔船的各种捕捞作业,由省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核发;沿海非机动渔船和其他内陆水域的渔船以及个人的各种作业,由所属地设区的市、县(市、区)地方人民政府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核发。

第二款:因科研等特殊需要在禁渔期、禁渔区、保护区内捕捞的,或者捕捞珍贵水生动物和渔业种质资源的,均须由省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给专项捕捞许可证。

第三款:因传统作业习惯或者资源调查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外省市渔船和个人来本省捕捞作业的,必须凭其所属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经本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临时捕捞许可证。

 

权力编码

21

权力名称

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许可

实施主体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法定)

收费及依据标准

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禁止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必须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指定的区域和时间内,按照限额捕捞。

 

权力编码

22

权力名称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有关水生野生动物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等活动的初审

实施主体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法定)

收费及依据标准

权力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有关水生野生动物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等活动的,必须向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核后,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1999624农业部令第15号发布,根据《农业部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农业部令第38号)的规定修订)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外国人在我国境内进行有关水生野生动物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等活动的,应当向水生野生动物所在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农业部或其授权的单位审批。

4、《省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及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04]64号)一、行政机关之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的第8项。

 

权力编码

23

权力名称

国家一级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特许捕捉证的初审

实施主体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法定)

收费及依据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2、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征收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的复函》(财综字[1999102号)第一条: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关于“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的规定,同意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捕捉、出售、收购、利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规定和国家一、二级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

标准: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文件《关于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标准及其有关事项的通知》(计价格[2000393号)

权力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需要捕捉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和捕捉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1999624农业部令第15号发布,根据《农业部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农业部令第38号)的规定修订)第十条第一款:申请捕捉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申请人应当将《申请表》和著名材料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日内签署意见,并报农业部审批。

3、《省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及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04]64号)一、行政机关之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的第7项。

 

权力编码

24

权力名称

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初审

实施主体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法定)

收费及依据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2、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征收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的复函》(财综字[1999102号)第一条: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关于“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的规定,同意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捕捉、出售、收购、利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规定和国家一、二级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

标准: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文件《关于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标准及其有关事项的通知》(计价格[2000393号)

权力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签署意见后,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其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1999624农业部令第15号发布,根据《农业部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农业部令第38号)的规定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申请人应当将《申请表》和证明材料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日内签署意见,并报农业部审批。

3、《省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及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04]64号)一、行政机关之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的第9项。

 

权力编码

25

权力名称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初审

实施主体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法定)

收费及依据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2、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征收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的复函》(财综字[1999102号)第一条: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关于“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的规定,同意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捕捉、出售、收购、利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规定和国家一、二级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

标准: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文件《关于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标准及其有关事项的通知》(计价格[2000393号)

权力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必须经进出口单位或者个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属于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必须由具有有关商品进出口权的单位承担。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1999624农业部令第15号发布,根据《农业部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农业部令第38号)的规定修订)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向进出口单位或者个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农业部审批。

3、《省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及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04]64号)一、行政机关之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的第1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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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权力名称

国家二级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特许捕捉许可

实施主体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法定)

收费及依据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2、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征收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的复函》(财综字[1999102号)第一条: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关于“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的规定,同意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捕捉、出售、收购、利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规定和国家一、二级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

标准: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文件《关于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标准及其有关事项的通知》(计价格[2000393号)

权力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需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捕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1999624农业部令第15号发布,根据《农业部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农业部令第38号)的规定修订)第十一条第一款:申请捕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申请人应当将《申请表》和证明材料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日内签署意见,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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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权力名称

国家二级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

实施主体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法定)

收费及依据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2、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征收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的复函》(财综字[1999102号)第一条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关于“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的规定,同意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捕捉、出售、收购、利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规定和国家一、二级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

标准: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文件《关于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标准及其有关事项的通知》(计价格[2000393号)

权力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二款: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1999624农业部令第15号发布,根据《农业部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农业部令第38号)的规定修订)第十七条第三款: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发放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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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权力名称

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许可

实施主体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法定)

收费及依据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2、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征收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的复函》(财综字[1999102号)第一条: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关于“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的规定,同意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捕捉、出售、收购、利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规定和国家一、二级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

标准: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文件《关于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标准及其有关事项的通知》(计价格[2000393号)

权力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签署意见后,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其批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1999624农业部令第15号发布,根据《农业部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农业部令第38号)的规定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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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权力名称

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许可

实施主体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法定)

收费及依据标准

权力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应当凭特许捕捉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动物园之间因繁殖动物,需要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1999624农业部令第15号发布,根据《农业部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农业部令第38号)的规定修订)第二十九条:运输、携带、邮寄水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应当经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运输证》后方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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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权力名称

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初审

实施主体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法定)

收费及依据标准

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十条: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进口或者出口合同;
  (二)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名称、种类、数量和用途;
  (三)活体濒危野生动物装运设施的说明资料;
  (四)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公示的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转报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

第三条:国务院林业、农业(渔业)主管部门(以下称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主管全国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管理工作,并做好与履行公约有关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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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权力名称

在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调查活动的许可

实施主体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法定)

收费及依据标准

权力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察、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第三款:国务院林业、农业、地质矿产、水利、海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的自然保护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971017农业令第24号)第十八条:未经批准,禁止任何人进入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一切可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活动。确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入国家级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的,必须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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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权力名称

在国家级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初审

实施主体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法定)

收费及依据标准

权力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第三款:国务院林业、农业、地质矿产、水利、海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的自然保护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971017农业令第24号)第二十条第一款:在国家级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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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权力名称

在地方级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许可

实施主体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法定)

收费及依据标准

权力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第三款:国务院林业、农业、地质矿产、水利、海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的自然保护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971017农业令第24号)第二十条第二款:在地方级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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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权力名称

外国人进入地方级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的许可

实施主体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法定)

收费及依据标准

权力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外国人进入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接待单位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接待单位应当报经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971017农业令第24号)第二十一条  :外国人进入国家级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的,接待单位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国务院渔业主管部门批准;进入地方级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的,接待单位应当事先报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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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权力名称

水产技术推广服务人员职业资格认定

实施主体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法定)

收费及依据标准

权力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十二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科技人员,应当具有中等以上有关专业学历,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持的专业考核培训,达到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

第九条:国务院农业、林业、畜牧、渔业、水利等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全国范围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同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

2、《江苏省实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十二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科技人员,应当具有中等以上有关专业学历,或者经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持的专业考核培训,达到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村农民技术员必须获得农业技术资格证书。其他从事农业技术推广的人员,未取得技术职称的,其从事农业技术推广的资格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发给资格证书。

第六条:县级以上农业、林业、畜牧、渔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本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

3、《省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及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04]64号)一、行政机关之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的第6项:水产技术推广服务人员职业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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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权力名称

转基因水生生物生产加工许可

实施主体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法定)

收费及依据标准

权力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包括与其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第九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为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作。

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的,应当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3、《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2006127农业部令第59号)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加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以下简称《加工许可证》)。

4、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三定方案”: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是江苏省政府主管海洋综合管理与渔业工作的直属机构。()指导渔业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化经营和可持续发展工作;负责渔港、渔业原良种场规划的有关工作;指导渔业标准化、水产品质量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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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权力名称

海珍品保护区养殖、捕捞许可

实施主体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法定)

收费及依据标准

权力依据

《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平山、达山和车牛山三个岛屿周围4海里范围为海珍品保护区,未经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进入该水域从事养殖和捕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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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权力名称

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

实施主体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法定)

收费及依据标准

权力依据

1、《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实行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制度。无公害水产品产地的认定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颁发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证书。无公害水产近岸品由取得资质的认定机构认定,并颁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转让、涂改、出租、买卖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

2、《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2429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号,2007118根据《农业部现行规章清理结果》(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第十三条: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的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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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权力名称

转让、出租以申请审批方式取得的海域使用权许可

实施主体

委托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  受委托组织: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

收费及依据标准

权力依据

1、《江苏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在海域使用权期限内可以依法继承、转让、出租。但依照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取得的海域使用权不得出租、转让;转让、出租依照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取得的海域使用权的,应当经批准该海域使用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并按国家和省的规定缴纳一定比例的转让、出租收益,以减缴、免缴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还应当补缴海域使用金。

2、《省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及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04]64号)三、受委托机关之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的第2项:海域使用权证核发(委托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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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权力名称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续期

实施主体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法定)

权力依据

《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八条:《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实行分级管理,水产原种场、良种场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水产苗种场由所在地的市或者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期满需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三十日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办理续展手续。

 

 

 

 

 

 

 

 

 

 

 

 

 

 

 

 

 

 

 

 

 

 

 

 

 

 

二、行政处罚类              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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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权力名称

对无正当理由使国有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处罚

实施主体

委托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  受委托组织: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

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开发利用、吊销养殖证、罚款

权力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2、《省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及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04]64号)三、受委托机关之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的第13项:全民所有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使用证的核发;集体水域和滩涂养殖使用证的核发(委托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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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权力名称

对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处罚

实施主体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法定)

处罚种类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条: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进行围、填海活动的,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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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权力名称

对海域使用权期满,未办理有关手续仍继续使用海域的处罚

实施主体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法定)

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办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海域使用权期满,未办理有关手续仍继续使用海域的,责令限期办理,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办理的,以非法占用海域论处。

第四十二条: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进行围、填海活动的,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权力编码

4

权力名称

对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的处罚

实施主体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法定)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权力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改变海域用途的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拒不改正的,由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的人民政府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

第五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2、《江苏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擅自改变经批准的海域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本条规定处以罚款;对拒不改正的,由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的人民政府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

(一)擅自将非填海用途改为填海的,处非法改变海域用途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十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将非围海用途改为围海的,处非法改变海域用途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八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将海域用途作其他改变的,处非法改变海域用途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权力编码

5

权力名称

对海域使用权终止不按规定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的处罚

实施主体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法定)

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拆除、罚款

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海域使用权终止,原海域使用权人不按规定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拒不拆除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原海域使用权人承担。

第五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权力编码

6

权力名称

对拒不接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海域使用监督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提供有关资料的的处罚

实施主体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法定)

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接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提供有关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权力编码

7

权力名称

对向海域排放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质的处罚

实施主体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法定)

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向海域排放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质的;

有前款第(一)、(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全国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权力编码

8

权力名称

对不按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处罚

实施主体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法定)

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二)不按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有前款第(一)、(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全国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权力编码

9

权力名称

对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处罚

实施主体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法定)

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三)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

有前款第(一)、(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全国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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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权力名称

对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的处罚

实施主体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法定)

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四)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的。

有前款第(一)、(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全国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权力编码

11

权力名称

对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不按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实施主体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法定)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二)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有前款第(一)、(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全国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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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权力名称

对不按照规定记录倾倒情况,或者不按照规定提交倾倒报告的处罚

实施主体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法定)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三)不按照规定记录倾倒情况,或者不按照规定提交倾倒报告的;

有前款第(一)、(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全国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权力编码

13

权力名称

对拒绝海洋环境保护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实施主体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法定)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权力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罚款:

(一)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第七条第三款: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全国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管理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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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权力名称

对造成珊蝴礁、红树林等海洋生态系统及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破坏的处罚

实施主体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法定)

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珊蝴礁、红树林等海洋生态系统及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破坏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第五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全国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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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权力名称

对违反规定进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或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

实施主体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法定)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施工或者生产、使用,罚款

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进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或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或者生产、使用,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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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权力名称

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使用含超标准放射性物质或者易溶出有毒有害物质材料的处罚

实施主体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法定)

处罚种类

罚款,责令停止运行

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使用含超标准放射性物质或者易溶出有毒有害物质材料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停止该建设项目的运行,直到消除污染危害。

第五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全国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权力编码

17

权力名称

对不按照许可证的规定倾倒,或者向已经封闭的倾倒区倾倒废弃物的处罚

实施主体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法定)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许可证的规定倾倒,或者向已经封闭的倾倒区倾倒废弃物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情节严重的,可以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第五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全国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权力编码

18

权力名称

对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未配备防污设施、器材的处罚

实施主体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法定)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未配备防污设施、器材的;

有前款第(一)、(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全国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权力编码

19

权力名称

对船舶未持有防污证书、防污文书,或者不按照规定记载排污记录的处罚

实施主体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法定)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二)船舶未持有防污证书、防污文书,或者不按照规定记载排污记录的;

有前款第(一)、(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全国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权力编码

20

权力名称

对从事水上和港区水域拆船、旧船改装、打捞和其他水上、水下水工作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处罚

实施主体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法定)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三)从事水上和港区水域拆船、旧船改装、打捞和其他水上、水下水工作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

有前款第(一)、(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全国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权力编码

21

权力名称

对船舶载运货物不具备防污适运条件的处罚

实施主体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法定)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四)船舶载运的货物不具备防污适运条件的。

有前款第(一)、(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全国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权力编码

22

权力名称

对船舶、石油平台和装卸油类的港口、码头、装卸站不编制溢油应急计划的处罚

实施主体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法定)

处罚种类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船舶、石油平台和装卸油类的港口、码头、装卸站不编制溢油应急计划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全国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权力编码

23

权力名称

对违法行为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罚

实施主体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法定)

处罚种类

罚款

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一条: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前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三十万元。

对造成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全国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权力编码

24

权力名称

对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处罚

实施主体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法定)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法规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权力编码

25

权力名称

对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