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海洋与渔业局行政权力事项(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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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9-08-05 15:33:08 | 访问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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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强制类 共 2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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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编码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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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在国有湖泊、滩涂等水域从事养殖生产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擅自变更养殖证许可的生产范围和场所的,责令限期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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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江苏省渔政监督总队直属支队(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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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依据 |
《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在国有湖泊、滩涂等水域从事养殖生产未依法取得养殖证的,或者擅自变更养殖证许可的生产范围和场所的,责令限期十五天内拆除养殖设施,逾期不拆除的,由对该水域由管理权的渔政机构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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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编码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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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查封、扣押假、劣兽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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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江苏省渔政监督总队直属支队(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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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依据 |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暂停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决定。
第七十四条:水产养殖中的兽药使用、兽药残留检测和监督管理以及水产养殖过程中违法用药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
一、行政许可类 共 15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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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编码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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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渔业船舶职务船员职务证书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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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渔港监督局(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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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七条第一款: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以及水上飞机、潜水器的相应人员,必须持有合格的职务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渔业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电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取得职务证书,其他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训练。
3、《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渔业船舶职务船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渔业船舶职务证书,方可在渔业船舶上担任相应职务。普通船员应当持有相应的合格证书,方可在相应的渔业船舶上工作。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农业部令第61号,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在中国籍海洋渔业船舶上工作的船员和在外国籍渔业船舶上工作的中国籍船员取得《渔业船舶职务船员适任证书》的考试、考核、签发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渔业船员考试、考核、发证的管理工作,地方各级渔港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员考试、考核和发证工作。
5、《内河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1994年8月18日农业部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第五条:各种渔业船舶必须配持有相应等级证书的职务船员。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是渔业船船舶员考试发证机关,依照本规则的规定,组织实施船员考试;核发船员职务证书;监督、检查持证船员的任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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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编码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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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渔业船舶普通船员资格证书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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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渔业船舶检验局(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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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依据 |
《省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及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04]64号)二、法定授权组织之江苏省渔业船舶检验局第4项:渔业船舶普通船员资格证书的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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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编码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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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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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渔船检验局(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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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条第三款: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渔业船舶的检验收费,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标准:
1、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文件《关于发布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收费办法及其计费规定的通知》(价费字[1992]526号)
2、《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渔业船舶及船用品检验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55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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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发给捕捞许可证:(一)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二)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三)符合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六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渔业船舶必须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取得船舶检验证书,并领取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签发的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后,方可从事渔业生产。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四条: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
第九条: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应当与渔业船舶的制造、改造同时进行。
用于制造、改造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
4、《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渔业船舶及其有关航行、作业安全的重要设备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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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编码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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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制造、改造渔业船舶的设计图纸、技术文件的审查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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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渔船检验局(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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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八条: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审查批准,并在开工制造、改造前申报初次检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自收到设计图纸、技术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八条:渔业船舶的检验收费,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标准:1、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文件《关于发布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收费办法及其计费规定的通知》(价费字[1992]526号)
2、《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渔业船舶及船用品检验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55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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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八条: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审查批准,并在开工制造、改造前申报初次检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自收到设计图纸、技术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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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编码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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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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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渔港监督局(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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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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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除依照国家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外,应当报请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后,应当事先发布航行通告。
2、《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除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有关的审批手续外,还应当报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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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编码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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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船舶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的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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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渔港监督局(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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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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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船舶装运危险货物,必须向主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或装卸。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船舶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必须遵守国家关于危险货物管理的规定,并事先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指定的安全地点装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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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编码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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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拆船时排放未经处理的洗舱水、压舱水和舱底水的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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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渔港监督局(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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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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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款: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渔港水域拆船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监督拆船活动对沿岸渔业水域的影响,发现污染损害事故后,会同环境保护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第一款:排放洗舱水、压舱水和舱底水,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未经处理的洗舱水、压舱水和舱底水,还必须经过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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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编码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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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船舶在渔港水域内进行洗舱作业的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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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渔港监督局(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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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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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第九条:船舶需要在港内进行洗舱作业,必须采取安全和防止污染海域措施,并事先向港务监督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五十四条: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渔港水域内,行使本条例规定的主管机关的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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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编码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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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装载有毒害货物、粉尘飞扬散装货物船舶在渔港内冲洗甲板和舱室的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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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渔港监督局(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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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及依据标准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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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船舶垃圾不得任意导入港区水域。装载有毒害货物,以及粉尘飞扬的散装货物的船舶,不得任意在港内冲洗甲板和舱室,或以其他方式将残物排入港内。确需冲洗的,事先必须申请港务监督批准。
第五十四条: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渔港水域内,行使本条例规定的主管机关的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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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编码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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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船舶在渔港内使用化学消油剂的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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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渔港监督局(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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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及依据标准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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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船舶在发生油污事故或违章排油后,不得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如必需使用时,应事先用电话或书面向港务监督申请,说明消油剂的牌号、计划用量和使用地点,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五十四条: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渔港水域内,行使本条例规定的主管机关的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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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编码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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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船舶进出渔港签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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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渔港监督局(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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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及依据标准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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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必须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本国籍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必须办理进出港签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船舶进出渔港必须遵守渔港管理章程以及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并依照规定办理签证,接受安全检查。
3、《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进出渔港的船舶应当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进出港签证,接受安全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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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编码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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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渔业船舶修造企业资质认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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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渔船检验局(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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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及依据标准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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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依据 |
《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渔业船舶修造企业应当经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认可,并按照认可的资质受理渔业船舶的修造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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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编码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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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渔业船舶改变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或者拆除重要设备、部件的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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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渔船检验局(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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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及依据标准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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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经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不得擅自拆除其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确需改变或者拆除的,应当经原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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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编码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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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渔港内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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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渔港监督局(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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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及依据标准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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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禁止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确需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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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编码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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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渔业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位移和改变其他状况的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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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渔港监督局(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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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及依据标准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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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专业单位可以自行设置自用的专用航标。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位移和其他状况改变,应当经航标管理机关同意。
第三条第二款:军队的航标管理机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军用航标、渔业航标的管理和保护方面分别行使航标管理机关的职权。
2、《渔业航标管理办法》第八条:经渔业航标管理机关同意,专业单位可以在渔港水域和其他渔业水域设置自用的专用航标。撤除、移动位置或变更专用航标其他状况的,设置单位应当报渔业航标管理机关批准。 |
二、行政处罚类 共 7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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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编码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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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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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渔船检验局(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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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
没收渔业船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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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没收该渔业船舶。
第三条第三款: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依据职权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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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编码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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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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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渔船检验局(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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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
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收缴失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强制拆解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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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收缴失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强制拆解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第三款: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依据职权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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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编码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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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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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渔船检验局(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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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
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申报检验、罚款、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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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报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申报检验;逾期仍不申报检验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第三条第三款: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依据职权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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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编码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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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 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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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渔船检验局(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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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
责令立即改正、罚款;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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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正在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的;
第三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行使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职能。
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依据职权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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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编码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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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擅自拆除渔业船舶上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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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渔船检验局(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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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
责令立即改正、罚款;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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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正在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擅自拆除渔业船舶上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的;
第三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行使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职能。
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依据职权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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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编码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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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的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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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渔船检验局(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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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
责令立即改正、罚款;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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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正在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的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的。
第三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行使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职能。
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依据职权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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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编码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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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伪造、变造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私刻渔业船舶检验业务印章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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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渔船检验局(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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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
没收违法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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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七条:伪造、变造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或者私刻渔业船舶检验业务印章的,应当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行使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职能。
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依据职权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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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编码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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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船舶进出渔港未依照规定办理签证或者在渔港内不服从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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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渔港监督局(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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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扣留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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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船舶进出渔港依照规定应当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办理签证而未办理签证的,或者在渔港内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扣留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证书(扣留职务证书时间最长不超过六个月,下同)。
2、《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五)进出渔港的船舶不按照规定办理进出港签证、在渔港内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水上交通安全秩序管理的,渔业船舶不遵守港航法律法规航行、作业或停泊的,责令改正,对船长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扣留船长职务证书三至六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船长职务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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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编码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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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的规定,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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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渔港监督局(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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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
责令停止作业,警告、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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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警告、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的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的规定,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1990年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1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警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的规定,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6月13日农业部令第34号)第十条:有下列违反渔港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应责令其停止作业,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或未按批准文件的规定,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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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编码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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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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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渔港监督局(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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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
责令停止作业,警告、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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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警告、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的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二)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
2、《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六)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渔港内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其他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1990年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1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警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6月13日农业部令第34号)第十条:有下列违反渔港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应责令其停止作业,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在渔港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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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编码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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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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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渔港监督局(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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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
责令停止作业,警告、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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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警告、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的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三)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1990年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1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警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措施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6月13日农业部令第34号)第十条:有下列违反渔港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应责令其停止作业,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作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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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编码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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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未持有船舶证书或者未配齐船员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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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渔港监督局(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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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
责令改正、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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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持有船舶证书或者未配齐船员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1990年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1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第十八条:未持有船舶证书或未按规定配齐船员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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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编码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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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的决定,或者在执行中违反上述决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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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渔港监督局(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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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扣留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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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的决定,或者在执行中违反上述决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扣留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1990年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1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第十九条: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做出的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的决定,或者在执行中违反上述决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警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扣留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证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6月13日农业部令第34号)第二十四条:对拒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离港、禁止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等决定的船舶,可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扣留或吊销船长职务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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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编码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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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渔港水域内船舶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和《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造成或可能造成海域和海港水域污染损害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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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渔港监督局(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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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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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凡由于船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造成或可能造成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和海港水域污染损害的,港务监督视其责任情节的轻重和污染损害的程度,可以处以警告,或对船舶所有人处以罚款。
第四十七条:对船舶所有人的罚款,最高额为人民币10万元。但对下列情况之一者,罚款的最高额为人民币1000元:
(一)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消油剂;
(二)未按规定配备《油类记录簿》;
(三)《油类记录簿》记载非正规化,或记载伪造事实;
(四)阻挠港务监督检查。
对有直接责任的船员或其他个人,应予以教育,情节严重的也可以罚款,但所罚款额最高不得超过本人月基本工资的20%”。
第五十四条: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渔港水域内,行使本条例规定的主管机关的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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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编码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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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渔港水域内未持有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擅自设置拆船厂并进行拆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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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渔港监督局(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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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
责令其限期纠正,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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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依据 |
1、《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持有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擅自设置拆船厂并进行拆船的;
第四条第三款: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渔港水域拆船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监督拆船活动对沿岸渔业水域的影响,发现污染损害事故,会同环境保护部门调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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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编码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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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渔港水域内发生污染损害事故不向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报告也不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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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渔港监督局(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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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
责令其限期纠正,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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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依据 |
1、《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污染损害事故,不向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报告也不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的;
第四条第三款: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渔港水域拆船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监督拆船活动对沿岸渔业水域的影响,发现污染损害事故,会同环境保护部门调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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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编码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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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渔港水域内废油船未经洗舱、排污、清仓和测爆即行拆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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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渔港监督局(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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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
责令其限期纠正,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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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依据 |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废油船未经洗舱、排污、清仓和测爆即行拆解的;
第四条第三款: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渔港水域拆船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监督拆船活动对沿岸渔业水域的影响,发现污染损害事故,会同环境保护部门调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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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编码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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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渔港水域内任意排放或者丢弃污染物造成严重污染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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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渔港监督局(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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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
责令其限期纠正,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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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依据 |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任意排放或者丢弃污染物造成严重污染的。
第四条第三款: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渔港水域拆船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监督拆船活动对沿岸渔业水域的影响,发现污染损害事故,会同环境保护部门调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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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编码 |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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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拒绝或者阻挠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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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渔港监督局(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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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
责令其立即纠正、警告、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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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依据 |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除责令立即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绝或者阻挠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第四条第三款: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渔港水域拆船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监督拆船活动对沿岸渔业水域的影响,发现污染损害事故,会同环境保护部门调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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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编码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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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未按规定要求配备和使用防污设施、设备和器材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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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渔港监督局(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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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
责令其立即纠正、警告、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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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依据 |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除责令立即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规定要求配备和使用防污设施、设备和器材,造成环境污染的;
第四条第三款: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渔港水域拆船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监督拆船活动对沿岸渔业水域的影响,发现污染损害事故,会同环境保护部门调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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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编码 |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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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发生污染损害事故虽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但不向监督拆船污染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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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渔港监督局(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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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
责令其立即纠正、警告、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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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依据 |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除责令立即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污染损害事故,虽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但不向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报告的;
第四条第三款: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渔港水域拆船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监督拆船活动对沿岸渔业水域的影响,发现污染损害事故,会同环境保护部门调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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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编码 |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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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拆船单位关闭、搬迁后,原场址现场清理不合格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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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渔港监督局(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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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
责令其立即纠正、警告、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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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依据 |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除责令立即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拆船单位关闭、搬迁后,原厂址的现场清理不合格的。
第四条第三款: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渔港水域拆船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监督拆船活动对沿岸渔业水域的影响,发现污染损害事故,会同环境保护部门调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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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编码 |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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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渔业船舶不遵守港航法律法规航行、作业或停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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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渔港监督局(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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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扣留船长职务证书、吊销船长职务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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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依据 |
《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五)进出渔港的船舶不按照规定办理进出港签证、在港内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水上交通安全秩序管理的,渔业船舶不遵守港航法律法规航行、作业和停泊的,责令改正,对船长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扣留船长职务证书三至六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船长职务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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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编码 |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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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渔业船舶未按规定配备合格的职务船员和普通船员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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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渔港监督局(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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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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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依据 |
《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七)渔业船舶未按规定配备合格的职务船员和普通船员的,海水养殖人员未经海上专业技能培训合格上岗的,渔业船舶以及海水养殖未按规定配备交通、生产安全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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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编码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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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海水养殖人员未经海上专业技能培训合格上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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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渔港监督局(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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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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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依据 |
《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七)渔业船舶未按规定配备合格的职务船员和普通船员的,海水养殖人员未经海上专业技能培训合格上岗的,渔业船舶以及海水养殖未按规定配备交通、生产安全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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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编码 |
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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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渔业船舶以及海水养殖未按规定配备交通、生产安全设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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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渔港监督局(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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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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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依据 |
《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七)渔业船舶未按规定配备合格的职务船员和普通船员的,海水养殖人员未经海上专业技能培训合格上岗的,渔业船舶以及海水养殖未按规定配备交通、生产安全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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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编码 |
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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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未取得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认可的企业或者个人从事渔船修造工作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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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渔船检验局(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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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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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依据 |
《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八)未取得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认可的企业或者个人从事渔船修造工作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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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编码 |
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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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海洋渔业船舶业主没有按照规定为从业人员办理人身保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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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渔港监督局(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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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
责令改正,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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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依据 |
《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九)海洋渔业船舶业主以及从事海洋渔业生产的企业没有按照规定为从业人员办理人身保险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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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编码 |
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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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中国籍渔业船舶船员对渔业海上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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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渔港监督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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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或扣留、吊销职务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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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1991年3月5日农业部令第4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根据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第十七条:对渔业海上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渔港监督机关可以根据事故的性质和情节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一)对中国籍的渔业船舶的船员,可给予警告、罚款或扣留、吊销职务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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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编码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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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非渔业船舶及外籍船员或设施人员对渔业海上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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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渔港监督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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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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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1991年3月5日农业部令第4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根据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第十七条:对渔业海上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渔港监督机关可以根据事故的性质和情节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二)对非渔业船舶及外籍船员或设施上的人员,可给予警告、罚款或将其过失通报其主管机关或所属国家的主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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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编码 |
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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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在渔港内停泊未留足值班人员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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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渔港监督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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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扣留其职务船员证书、吊销船长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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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6月13日农业部令第34号)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予以警告,并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扣留其职务船员证书3至6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船长证书:
(三)在渔港内停泊未留足值班人员的。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依据本规定行使渔业港航行政处罚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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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编码 |
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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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造成腐蚀、有毒或放射性等有害物质散落或溢漏,污染渔港或渔港水域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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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渔港监督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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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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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6月13日农业部令第34号)第十一条:停泊或进行装卸作业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支付消除污染所需的费用,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造成腐蚀、有毒或放射性等有害物质散落或溢漏,污染渔港或渔港水域的;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依据本规定行使渔业港航行政处罚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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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编码 |
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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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造成渔港或渔港水域污染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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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渔港监督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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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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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6月13日农业部令第34号)第十一条:停泊或进行装卸作业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支付消除污染所需的费用,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造成渔港或渔港水域污染的。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依据本规定行使渔业港航行政处罚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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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编码 |
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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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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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渔港监督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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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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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6月13日农业部令第34号)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依据本规定行使渔业港航行政处罚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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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编码 |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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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未按规定持有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或不如实记录涉及污染物排放及操作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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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渔港监督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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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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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6月13日农业部令第34号)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规定持有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或不如实记录涉及污染物排放及操作。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依据本规定行使渔业港航行政处罚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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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编码 |
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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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未经批准在渔港内进行明火作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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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渔港监督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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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
责令纠正,警告、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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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6月13日农业部令第34号)第十三条: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责令当事责任人限期清除、纠正,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渔港内进行明火作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依据本规定行使渔业港航行政处罚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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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编码 |
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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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未经批准在渔港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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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渔港监督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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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
责令纠正,警告、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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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6月13日农业部令第34号)第十三条: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责令当事责任人限期清除、纠正,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在渔港内燃放烟花爆竹。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依据本规定行使渔业港航行政处罚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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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编码 |
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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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向渔港内倾倒污染物、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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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渔港监督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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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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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6月13日农业部令第34号)第十四条:向渔港内倾倒污染物、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应责令当事责任人立即清除,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400总吨(含400总吨)以下船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400总吨以上船舶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依据本规定行使渔业港航行政处罚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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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编码 |
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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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已办理渔业船舶登记手续,但未按规定持有船舶国籍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航行签证簿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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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渔港监督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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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
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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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6月13日农业部令第34号)第十五条:已办理渔业船舶登记手续,但未按规定持有船舶国籍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航行签证簿的,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依据本规定行使渔业港航行政处罚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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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编码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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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无有效的渔业船舶船名、船号、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国籍证书)、检验证书擅自刷写船名、船号、船籍港的船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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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渔港监督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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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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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6月13日农业部令第34号)第十六条:无有效的渔业船舶船名、船号、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国籍证书)、检验证书的船舶,禁止其离港,并对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处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无有效的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检验证书,擅自刷写船名、船号、船籍港的;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依据本规定行使渔业港航行政处罚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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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编码 |
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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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伪造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国籍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或船舶检验证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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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渔港监督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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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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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6月13日农业部令第34号)第十六条:无有效的渔业船舶船名、船号、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国籍证书)、检验证书的船舶,禁止其离港,并对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处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重处罚:
(二)伪造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国籍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或船舶检验证书的;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依据本规定行使渔业港航行政处罚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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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编码 |
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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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伪造事实骗取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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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渔港监督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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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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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6月13日农业部令第34号)第十六条:无有效的渔业船舶船名、船号、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国籍证书)、检验证书的船舶,禁止其离港,并对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处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重处罚:
(三)伪造事实骗取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的;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依据本规定行使渔业港航行政处罚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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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编码 |
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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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冒用他船船名、船号或船舶证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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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渔港监督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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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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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6月13日农业部令第34号)第十六条:无有效的渔业船舶船名、船号、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国籍证书)、检验证书的船舶,禁止其离港,并对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处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重处罚:
(四)冒用他船船名、船号或船舶证书的。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依据本规定行使渔业港航行政处罚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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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编码 |
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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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渔业船舶改建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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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渔港监督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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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
责令其限期改正,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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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6月13日农业部令第34号)第十七条:渔业船舶改建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应禁止其离港,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对船舶所有者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变更主机功率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从重处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依据本规定行使渔业港航行政处罚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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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编码 |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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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将船舶证书转让他船使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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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渔港监督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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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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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6月13日农业部令第34号)第十八条:将船舶证书转让他船使用,一经发现,应立即收缴,对转让船舶证书的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罚款;对借用证书的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船价2倍以下罚款。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依据本规定行使渔业港航行政处罚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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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编码 |
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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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使用过期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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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渔港监督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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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
限期改正,责令其停航、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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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6月13日农业部令第34号)第十九条:使用过期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的,登记机关应通知船舶所有者限期改正,过期不改的,责令其停航,并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依据本规定行使渔业港航行政处罚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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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编码 |
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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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未按规定标写船名、船号、船籍港,没有悬挂船名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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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渔港监督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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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
责令其限期改正、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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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6月13日农业部令第34号)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标写船名、船号、船籍港,没有悬挂船名牌的;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依据本规定行使渔业港航行政处罚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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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编码 |
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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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在非紧急情况下,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滥用烟火信号、信号枪、无线电设备、号笛及其他遇险求救信号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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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渔港监督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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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
责令其限期改正、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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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6月13日农业部令第34号)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在非紧急情况下,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滥用烟火信号、信号枪、无线电设备、号笛及其他遇险求救信号的;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依据本规定行使渔业港航行政处罚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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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编码 |
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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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没有配备、不正确填写或污损、丢弃航海日志、轮机日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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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渔港监督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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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
责令其限期改正、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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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6月13日农业部令第34号)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没有配备、不正确填写或污损、丢弃航海日志、轮机日志的。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依据本规定行使渔业港航行政处罚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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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编码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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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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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渔港监督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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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
责令改正,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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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6月13日农业部令第34号)第二十一条: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责令其离港前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依据本规定行使渔业港航行政处罚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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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编码 |
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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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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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渔港监督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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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
责令其限期改正,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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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6月13日农业部令第34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依据本规定行使渔业港航行政处罚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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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编码 |
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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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普通船员未取得专业训练合格证或基础训练合格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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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渔港监督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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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
责令其限期改正,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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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6月13日农业部令第34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普通船员未取得专业训练合格证或基础训练合格证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依据本规定行使渔业港航行政处罚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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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编码 |
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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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装载货物且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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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渔港监督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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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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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6月13日农业部令第34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装载货物且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的;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依据本规定行使渔业港航行政处罚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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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编码 |
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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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载客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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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渔港监督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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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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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6月13日农业部令第34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载客的;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依据本规定行使渔业港航行政处罚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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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编码 |
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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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超过核定航区航行和超过抗风等级出航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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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渔港监督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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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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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6月13日农业部令第34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超过核定航区航行和超过抗风等级出航的。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依据本规定行使渔业港航行政处罚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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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编码 |
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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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冒用、租借他人或涂改职务船员证书、普通船员证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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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渔港监督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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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
责令其限期改正,收缴所用证书、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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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6月13日农业部令第34号)第二十五条:冒用、租借他人或涂改职务船员证书、普通船员证书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收缴所用证书,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依据本规定行使渔业港航行政处罚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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