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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岛保护法》释义(19)

发布时间:2010-10-15 09:41:35访问次数: 字体:【

   第二十七条 严格限制填海、围海等改变有居民海岛海岸线的行为,严格限制填海连岛工程建设;确需填海、围海改变海岛海岸线或者填海连岛的,项目申请人应当提交项目论证报告、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申请文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报经批准。

   本法施行前在有居民海岛建设的填海连岛工程,对海岛及周边海域生态系统造成严重破坏的,由海岛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生态修复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释义】 本条是关于严格限制填海围海和填海连岛工程建设及生态修复要求的规定。

   填海连岛,是指通过填海造地等方式将海岛与陆地或者海岛与海岛连接起来的行为。本条第一款规定,严格限制填海、围海等改变有居民海岛海岸线的行为以及填海连岛工程建设;确需填海、围海改变海岛海岸线或者填海连岛的,项目申请人应当提交项目论证报告、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申请文件,依照《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报经批准。

   对本法实施前已经建设的有居民海岛的填海连岛工程,应当进行必要的生态修复,减轻或延缓其对有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造成的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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