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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破信息不对称 堵塞贪官外逃漏洞

发布时间:2010-03-10 16:43:10访问次数: 字体:【
           贪官外逃是社会转型期出现的一种影响巨大的腐败现象。大量贪官外逃不仅导致巨额资产流向国外,也严重损害了我国的司法权威乃至国际形象。惩治和预防贪官外逃已成为我国反腐败斗争的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由于法律、外交等方面的原因,追逃面临着诸多障碍,尽管我们一直在不断努力,但效果并不明显。事实上,将贪官堵在国门之内才是治理贪官外逃现象的重点和根本。 

  信息不对称是贪官外逃得逞的主要原因 

  信息不对称是一个经济学术语,信息不对称理论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各类人员对有关信息的了解有差异,掌握信息比较充分的人员往往处于较为有利的地位,而信息贫乏的人员则处于较为不利的地位。  

  众多的腐败分子能够成功外逃的原因,从表面上看是监督机制不健全、监督乏力,实质上是公职人员和监督力量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在官员与监督主体博弈的过程中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腐败分子掌握的信息量远远超过后者。一个打算贪污腐败的掌握公共权力的官员,比监督他的上级领导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等专门监督机关以及公众等社会监督力量掌握的信息量要大得多。官员对制约其权力行使行为的法律、制度、规定及其漏洞了如指掌,如数家珍,并做好了规避法律、制度的充分准备。而官员的监督主体对官员的行为动机、信用状况、个人财产、家庭财产、配偶和子女的从业和居留等情况,了解得极少。  

  一般来说,贪官外逃基本上都遵循以下轨迹:转移资产—家属先行—准备护照—猛捞一笔—不辞而别—藏匿寓所—获取身份。这其中的每一个环节都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这些环节的所有信息都掌握在腐败分子的手中,而外部监督主体则几乎一无所知。首先,监督者不了解官员的个人资产和家庭资产情况,也不掌握洗钱的全部信息,所以,在资产转移这第一环节中就有巨大的信息落差。其次,我们也不了解贪官的配偶和子女的居留情况,也不能掌握贪官通过特殊途径办假身份证甚至真身份证以及护照的信息。第三,即使监督机构偶然掌握了贪官的这些大部分信息,也是分散的、割裂的。比如金融机构了解某贪官的资产状况,但海关或纪检监察部门、检察机关可能不知道。这种信息孤岛的现状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现有制度和机制的防逃功效。因此可以说,信息的不对称给贪官提供了外逃的机会,要防止贪官外逃就必须打破这种信息不对称的状况。 

  当前我国防范贪官外逃的主要对策 

  当前中央和地方都非常重视贪官外逃问题,并积极探索贪官外逃的防范机制,其切入点就是打破监督主体与官员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状况。  

  从地方来看,许多地方政府正研究试行财产申报制度,而更引人注目的是广东省深圳市禁止“裸官”担任党政“一把手”和重要部门班子成员的做法。2009年11月25日,深圳市委、市政府颁布了《关于加强党政正职监督的暂行规定》,明确提出:“完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有关制度。凡配偶和子女非因工作需要均在国(境)外定居或加入外国国籍或取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的公职人员,不得担任党政正职和重要部门的班子成员。”且不论这个规定的效果如何,要实施这个规定首先必须获取领导干部的配偶和子女的居留信息,这其实也就是要增加监督方的信息量,弱化监督方和被监督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所以,这个措施的出发点是值得肯定的。  

  中央高层也在加紧研究防范贪官外逃的工作机制。2008年秋天,浙江省温州市委原常委、鹿城区委原书记杨湘洪因公率团出国考察期间滞留法国不归,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此后,中央纪委监察部和国家预防腐败局对官员出国不返事件进行了专题调研。此次调研后,中央纪委监察部开始着手建立防止腐败分子外逃的信息共享机制和预警机制。同时,有关部门加强对公职人员出国护照的管理,对公职人员出国严格审批,以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2010年1月8日,中央纪委副书记李玉赋透露,目前,中央纪委监察部已与中组部、公安部、司法部、外交部等多个部门建立了防范违纪违法公职人员外逃工作协调机制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一些省(区、市)牵头单位和协办单位制定了联系合作的工作规范,形成了抓反腐倡廉建设的工作合力。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联合下发了建立惩防腐败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的有关文件,确定了工作程序。财政部针对承担的7项牵头任务,分别与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等单位建立分工合作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安监总局等单位,利用联席会议这个平台,定期与协办单位研究工作。可以看出,中央的决心比地方更大,措施比地方更有力。但中央与地方在探索防范贪官外逃机制上也有共同点,那就是减少监督方与被监督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一方面,中央加大相关管理部门对贪官信息的搜集和管理力度,另一方面,中央各相关部门构建了信息共享机制,以便形成防逃的联动机制,最终提升各部门防逃工作的合力。 

  构建系统防范机制,从根本上打破信息不对称 

  综上所述,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来看,要有效防范贪官外逃就必须改变当前监督方与被监督方之间信息不对称的现状,扩大监督主体对腐败分子信息的拥有量,建立各类监督主体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防止贪官利用其信息优势完成转移资产、证照办理等外逃准备工作,最终迫使贪官放弃外逃的机会主义行为,将其阻止在国内。这也将对潜在的腐败分子构成巨大的威慑力,有利于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  

  而要从根本上打破信息不对称的现状,在制度建设中就不能单兵突进,必须整合各类相关的防逃对策,构建全面的、系统的防范机制。构建系统的防范机制,从根本上打破信息不对称,要在以下三个方面下功夫:  

  第一,实现对“人—钱—物”信息的全面监控。对“人”的信息的监控,就是要搜集和管理官员的护照签证、出国考察等方面的信息,加强对官员配偶、子女从业状况和居留状况的了解;对“钱”的信息的监控,就是要实行公职人员家庭财产申报制度,加大对“洗钱”、转移资产等行为的打击力度;对“物”的信息控制,就是要掌握官员的住房、投资等情况。掌握影响贪官外逃的这些关键信息,是防止其外逃的基本前提和重要手段。  

  第二,建立监管主体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和协作机制。在防止贪官外逃问题上,作为监管部门或监督主体的机构不仅要掌握官员与本部门相关的信息,更要了解和跟踪其他部门掌握的官员的信息,构建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息共享的制度化。同时,在开展防范贪官外逃的工作中,各个监管部门或监督主体要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目前,中央纪委监察部已经与中央多个部门建立了防范违纪违法公职人员外逃工作协调机制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这是一个良好的开端,还应该研究如何使这种制度有效化、持续化。  

  第三,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封堵贪官外逃的所有渠道。当所有制度都试图将公职人员信息透明化的时候,他们很可能会通过其他渠道隐瞒相关信息。比如当地方政府加强对官员因公护照的管理,严格控制官员出国考察时,那些违纪违法官员可能会想方设法办理因私护照,乃至假身份证和假护照,这个时候健全证照办理等配套制度,就显得尤为必要。  

  总之,只有构建了系统防范机制,打破了腐败官员与监督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实现了对官员重要信息的全面掌握,贪官外逃才可能得到有效的防范。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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