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法》将于3月1日实施,为加大宣传力度,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在3月1日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布会由办公室主任张建军主持,由局新闻发言人沈毅副局长发布,海域处、法规处等有关处室负责人参加。
一、时间:3月1日下午3:30
二、地点: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12楼会议室
三、参加对象:
      (一) 省内外新闻单位:新华社江苏分社、中新社、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新华日报、江苏电视台、江苏广播电台、扬子晚报、金陵晚报、现代快报、江苏经济报、中国江苏网、江苏省海洋与渔业网;
      (二)   机关相关处室:办公室、海域和海岛管理处、政策法规处(海洋规划处)、资源环境保护处、信息中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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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建军  大家好,我是主持人张建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实施新闻发布会即将开始。  [2010-03-01 15:34:38]
  • 张建军  今天参加发布会的媒体有:新华社江苏分社、中新社、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新华日报、江苏电视台、江苏广播电台、扬子晚报、金陵晚报、现代快报、江苏经济报、中国江苏网。  [2010-03-01 15:36:36]
  • 张建军  现在我介绍一下在主席台就坐的各位领导,这位是我们的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沈毅,这位是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海域处处长赵钧,这位是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法规处主任张凯,我是办公室主任,接下来就请我们沈副局长进行新闻发布。  [2010-03-01 15:38:53]
  • 沈毅  新闻界的各位朋友,同志们,今天,是虎年的第一个新闻发布会,首先祝贺大家虎年快乐,我们今天在这里召开新闻发布会,一个是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的颁布实施,第二个介绍江苏国有水域占用补偿办法的内容。首先我介绍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的有关情况。2009年1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这个法的出台是继《领海及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海域使用管理法》之后,又一部涉及海洋资源、保护和管理的重要法律,也是我国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加强对海岛的保护和管理,规范海岛开发利用秩序,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它是我国海洋事业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  [2010-03-01 15:39:38]
  • 沈毅  《海岛保护法》的出台是顺应了国际国内海洋工作形势而出台的一部重要的法律,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海岛工作的高度重视。这个法还明确了海岛的生态价值、海洋权益价值和社会经济价值,赋予了海洋管理部门管理无居民海岛的重要使命,以及协调开展有居民海岛生态保护的重要职责。  [2010-03-01 15:41:10]
  • 沈毅  《海岛保护法》的颁布,开创了海洋事业新局面。当前,国际国内海洋发展形势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对我们海洋事业的发展提出了新的标准和更高要求。海岛工作作为我们海洋事业发展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迎来了绝佳的发展机遇。然而近十年来的发展形势来看,我们海岛开发还存在着盲目性大,秩序混乱,生态破坏严重,一些领海基点海岛、国防用途海岛等国家重要海岛的保护措施不力等,影响和制约了海岛地区乃至海洋经济社会的发展。《海岛保护法》的颁布,为我国海岛开发、建设、保护和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为我国与世界海洋发展的大趋势相适应提供了法律基础,并将从根本上扭转当前海岛开发无序无度无偿的状况,进入科学规划、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新阶段,对开创我国海洋事业发展新局面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2010-03-01 15:42:32]
  • 沈毅  《海岛保护法》的颁布,完善了海洋法律体系。上世纪末,我国签署并加入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并相继颁布了《领海及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初步构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海洋法律体系。《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主要包括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岛屿等制度,我们中国在《海岛保护法》立法之前,在海岛立法方面以前还是空白,这与美国、法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以及日本、韩国、印尼、菲律宾等我们的周边国家相比,差距很大。《海岛保护法》的颁布,就填补了我国海洋法律方面的这项空白,使我国第一次从法律上完整地覆盖了我国海洋空间领域的各个组成部分,并将海岛工作纳入了法制化建设的轨道,这对健全我国海洋法律体系以及完善我国海洋综合管理体系意义重大。  [2010-03-01 15:43:34]
  • 沈毅  《海岛保护法》的颁布,创新了海岛管理体制。在《海岛保护法》颁布之前,我国海岛管理实行分部门管理模式。实践证明,这种体制存在着不少弊端和问题。第一,海岛管理机构设置重叠、职责不清。不同的涉海部门往往从部门角度强化行业管理,较多地考虑本部门或本行业的利益,缺乏对国家整体利益和对海洋生态整体协同性的考虑,使得海岛管理与利用秩序混乱。第二,没有实行有居民海岛和无居民海岛分类管理,重有居民海岛管理、轻无居民海岛管理,结果造成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的无序无度和国有资产流失。《海岛保护法》对海岛管理体制的创新,在于对有居民海岛和无居民海岛实行不同的管理体制:即有居民海岛生态保护协调管理体制和无居民海岛集中统一管理体制。《海岛保护法》明确了各部门对有居民海岛生态系统保护的职责和海洋部门的协调管理责任,有利于为海岛居民创造优美的生态环境;《海岛保护法》更明确了海洋管理部门对无居民海岛实行集中统一的管理模式,有利于发挥管理、技术和能力优势,避免国家财政重复投入。从海岛管理实践来看,对无居民海岛实行统一管理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对海岛的保护、生态建设和开发利用十分有利。  [2010-03-01 15:46:36]
  • 沈毅  《海岛保护法》的颁布,维护了国家海洋权益。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海岛是划分我国内水、领海和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等管辖海域的重要标志。我国已经公布的77个领海(位于江苏管辖海域的有3个,分别是达山岛、麻菜珩和外磕脚)基点全部位于岛礁上,如果这些岛礁被破坏甚至消失,将造成上千平方公里领海及其海域资源的丧失。此外,有些海岛上还有重力点、天文点、水准点、全球卫星定位控制点等。对这些海岛的保护和管理事关国家重大利益。我国现有其他有关法律,重点突出了国家对海洋和海岛主权的宣示,缺乏具体措施。《海岛保护法》对我国海岛开发、建设、保护和管理做了具体规范和要求,明确规定国家对领海基点所在海岛、国防用途海岛等特殊用途海岛实行特别保护,为我国实行管辖和控制海岛特别是边远海岛提供了法律依据,这将在以后国家维权斗争中发挥积极作用。  [2010-03-01 15:48:00]
  • 沈毅  《海岛保护法》的颁布,确立了海洋保护开发新格局。随着海洋经济的飞速发展,海岛作为特殊的海洋资源和环境的复合区域,成为海洋开发的重要依托。然而,海岛开发利用活动已经面临一系列发展的瓶颈问题。一方面海岛特别是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处于"无序、无度、无偿"状况,海岛生态环境破坏加剧;另一方面是海岛开发无法可依,开发利用的盲目性、风险性大,开发利用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海岛保护法》设立了海岛保护规划、海岛生态保护、无居民海岛权属及有偿使用、特殊用途海岛保护、监督检查等五项基本制度,确立了依法用岛、依法护岛和依法管岛的新格局,有效解决了海岛保护与开发面临的难点问题,为海洋开发的深入发展奠定了基础。  [2010-03-01 15:48:57]
  • 沈毅  江苏是海洋大省,共有海岛16个,是我国11个沿海省份海岛数量较少的三个省市之一,仅略多于上海、天津两市,因而江苏海岛弥足珍贵。江苏16个海岛中,14个基岩岛分布于北部海州湾及附近海域,2个沙岛分布于南部长江口北支。另外,在我省盐城、南通毗邻海域交界处和长江口附近海域,还拥有数百万亩的低潮高地,参照海岛管理。全面贯彻落实《海岛保护法》,将是今后我省海洋主管部门法定的重要任务。在新一轮机构改革实施方案中,省委省政府明确赋予了省海洋与渔业局的主要职责,除原有的职能外,新增加了"承担海岛生态保护和无居民海岛合法利用,拟订并监督实施海岛保护与开发规划、政策,实施无居民海岛使用管理"的职能,并设立海域和海岛管理处。这样的部门职能和机构设置,呼应了《海岛保护法》的出台,适应了海洋事业发展的新形势。  [2010-03-01 15:52:52]
  • 沈毅  从今天起,《海岛保护法》正式施行。今后一段时间,我局将结合江苏实际,就全面贯彻落实《海岛保护法》,重点做好以下七个方面工作: (一)认真做好《海岛保护法》的宣贯工作。在国家海洋局的统一部署下,切实做好普法宣传和组织培训工作,使各级政府部门领导干部和涉海广大工作者充分了解和掌握海岛保护的法律法规,强化海岛监管的执法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向海岛使用人大力宣传《海岛保护法》,增强守法意识和自律行为,严格按照海岛保护规划用岛。充分利用各种媒介,通过专题报道、名家专访、法律解读、开辟海岛专栏等形式,在沿海地区广泛宣传海岛保护法律法规,提高全社会对海岛价值和海岛保护的认识,形成人人关注海岛发展、自觉遵守《海岛保护法》的良好氛围。  [2010-03-01 15:54:05]
  • 沈毅  (二)加快《海岛保护法》地方性配套制度的建设。根据法律要求,由国务院制订关于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查批准的具体办法,财政部和国家海洋局制订《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并由国家海洋局开展海岛名称管理办法、海岛监督检查办法等制度的制订工作。我省也将有针对性地加强《海岛保护法》地方性配套制度的建设。 (三)建立健全海岛保护规划体系。在国家海洋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编制《全国海岛保护规划》的同时,我们将分期分步开展省域海岛保护规划、海岛保护专项规划、县域海岛保护规划、可利用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的编制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全省海岛保护规划体系。  [2010-03-01 15:55:20]
  • 沈毅  (四)加强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对我省有限的无居民海岛,我们将逐步建立和完善使用审查批准、有偿使用、建筑物和设施建造、废物废水处理以及临时性利用无居民海岛的管理制度,规范开发利用秩序。当前重点是抓紧完成无居民海岛使用现状调查工作,在对调查情况进行系统研究分析的基础上,开展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初始登记,对符合海岛法律、政策和规划的项目,依法发放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确认无居民海岛使用权。  [2010-03-01 15:56:38]
  • 沈毅  (五)协助做好特殊用途海岛的保护。特殊用途海岛事关国家核心利益,我省将积极协助上级职能部门做好特殊用途海岛保护工作。江苏有三个国家领海基点,分别为达山岛、麻菜珩、外磕脚,按照法律规定,组织划定领海基点海岛保护范围,在领海基点及其保护范围周边设置明显标志,发布保护公告,向公众宣传保护领海基点海岛的重要意义。定期对领海基点海岛及其周边海域实施监视、监测,发现领海基点标志损坏或移动的,或者领海基点海岛地形地貌发生改变的,及时组织人力进行恢复和修复。  [2010-03-01 15:57:47]
  • 沈毅  (六)协调开展有居民海岛生态系统保护。有居民海岛生态系统保护涉及多个部门,我局将会同海岛辖地海洋管理部门按照法律要求,以海岛保护规划为基础,协同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有居民海岛的生态保护工作,加强对涉岛用海项目的审批和管理,从严审批在有居民海岛沙滩建造建筑物或者设施,限制在有居民海岛采挖海砂,限制填海、围海等改变有居民海岛海岸线的行为,禁止新的实体坝连岛工程。对已实施的实体坝连岛工程,各级政府要制定有关环境修复政策。对海岛保护规划确定的需要重点修复的海岛,组织开展生态修复,推动有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的保护工作。  [2010-03-01 16:00:15]
  • 沈毅  (七)完善海洋及海岛巡航执法体系。《海岛保护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海洋主管部门及其海监机构依法对海岛周边海域生态系统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这是我国第一次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海监机构的执法地位。今后,我省各级海监机构会依法将海岛执法巡查工作纳入整个海洋执法监察工作中统筹考虑,根据法律要求加强制度建设和执法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我省海洋及海岛巡航执法体系。  [2010-03-01 16:00:52]
  • 沈毅  同志们、朋友们,海岛保护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系统工程,这个法律出台之后有新的形势,这个法律出台之后要全面深入的实施还有很多工作要做,所以我们想作为有居民海岛的协调管理部门之一,和无居民海岛我们是实行集中管理的主管部门,我们海洋部门还要跟社会各界和各界和方方面面的密切配合,共同努力。让我们以《海岛保护法》的实施为新的起点,我们通过我们的扎实工作,不断强化保护海岛意识,全面落实各项法律制度,切实履行神圣职责,振奋精神,坚定信心,奋发进取,扎实工作,共同推动我省海岛事业迈上新台阶,为江苏海洋事业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特别是我们江苏沿海地区发展规划上升到国家战略之后,我们江苏沿海开发正在如火如荼地开展,对江苏的有居民岛和无居民岛的管理,特别是江苏有特色的资源低潮高地的管理,我们要按照规划的要求,按照法律《海岛保护法》和我们其他的海洋法律的要求,来全面履行我们的职责,在法律支持之下,做好我们的管理服务工作,为江苏的沿海开发做贡献,促进我们江苏海洋经济更好更快地发展。  [2010-03-01 16:02:55]
  • 沈毅  下面我再简要地把我们江苏省《国有水域占用补偿暂行办法》介绍一下。2009年12月2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江苏《国有水域占用补偿暂行办法》,这个办法现在已经开始实施,是2010年1月份开始实施的,这个办法应该说是在全国各个省第一个实施的,这个法进一步规划了水域的补偿办法,进一步对物权属性进行了权属,将对维护渔业产生深远意义。这个办法出台之后,在我们全国渔业系统内产生广泛的影响,这个办法是意义非常重大。  [2010-03-01 16:04:55]
  • 沈毅  大家都知道渔业水域对我们渔民来说就像土地对于我们农民,是渔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对于我们从事生产养殖捕捞生产的渔民来说,渔业水域就是他们的土地他们的生命线,如何切实有效维护好涉海涉水渔民的合法权益是各级政府尤其是我们渔业部门要考虑的问题,这关系到我们渔民的民生,那么从现有的法律制度来看,并没有形成较为完整的一个制度体系,所以现有的法律对于我们国有渔业水域被占用以后渔民如何进行补偿的制度原来是缺位的,致使涉海涉水的渔民得不到应有的补偿,严重影响了渔民的收入,应该说就这一类的事件,最近几年随着各地占用水域和我们建设的开展,对于涉海涉水渔民权益的保护问题各地反映非常强烈,也有不少渔民为此做了多年的呼吁,主要部门也进行了呼吁,所以我们感到加快建立渔业水域占用补偿机制成为紧迫的需要。  [2010-03-01 16:07:57]
  • 沈毅  按照《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授权规定,我局从2005年开始启动这项工作,进行多方面征求意见,去年12月25日发布了这个补偿办法。我们江苏省是经济大省,随着工业化进程加快,长江上马一批水上工程项目,建设海上航道,一些城市周边的渔业水域因为城市水源地的建设和生态建设需要,改变了渔业功能。这些行为都对渔业生产造成巨大的冲击,使弱势群体的渔民失去赖以谋生的渔业水域被占用,如果说得不到合理的补偿,势必损伤渔民的合法权益,引发冲突,这是一个适应我们社会和谐的需要。  [2010-03-01 16:10:10]
  • 沈毅  第二个是落实物权法的需要,江苏省2002年制定的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规定因规划调整和国家公权建设使用已经确定给单位和个人用于养殖的国有水域,应该对持有该水域开展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补偿。我们江苏省里条例也确定,渔业规划的调整和国家建设的需要,对已经确定的个人和单位使用的水域要占用必须给予补偿,同时授权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制定具体补偿办法并报省政府试行。这个补偿暂行办法出来以后,我们经过各个部门多方面征求意见,同时因为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行的《物权法》,首先明确了渔业养殖权和国权的性质,为江苏省《国有水域占用补偿暂行办法》的出台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这个《物权法》出来以后提供了法律支撑。  [2010-03-01 16:12:18]
  • 沈毅  第三个意义是加快推进沿海开发速度,江苏沿海地区发展规划上升为国家战略之后,这个规划里面明确2020年江苏将在沿海农垦270万亩滩涂,这个是我们规划里面最重要的一块组成部分。这既是一项重要的战略任务,也是扩展江苏发展新空间的重要举措,也势必对江苏传统的渔业水域和滩涂生产者的生产造成影响,那么组织实施好我们国有渔业水域占用补偿暂行办法,对于保障沿海开发重点工程开发实施,同时保护我们渔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2010-03-01 16:13:59]
  • 沈毅  这个补偿办法的具体内容有这么一些: 这个办法一共24条,主要对国有渔业水域占用补偿的主体、对象、具体标准、程序等做了规定,第一个是明确界定了国有渔业水域的范围,什么是国有渔业水域,除了其他法律已经规定的之外,我们这个办法明确规定了,适用范围是因养殖规划海洋功能区划调整,公益性建设、工程建设占用国有渔业水域以及因由于自己需要开展了养殖业提前收回使用权的补偿,以及长江进海出口的渔业生产补偿。这个办法将国有渔业水域鉴定为经依法批准的确定用于养殖和依法合法捕捞许可证用于捕捞的国有渔业水域以及海洋功能区划当中确定的养殖区、捕捞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现在实际管理的需要,我们把它界定为就是已经进入依法批准的各级的各个省、市、县制定的水域滩涂规划。  [2010-03-01 16:16:02]
  • 沈毅  第二个对补偿主体做了区分,就是谁来补?那么根据占用的不同情况,我们这个暂行办法确定了不同的补偿主体,第一个是养殖规划海洋功能区划调整和公益性建设占用国有渔业水域,以及因由于自己需要,开展了养殖业整治,提前收回使用权的补偿主体是收回使用权的地方人民政府。第二类是因为其他工程建设占用国有渔业水域,不是因为我们政府,也不是因为我们养殖规划调整,或者养殖功能区划调整,是因为其他功能建设需要占用国有渔业水域,其补偿主体是建设单位,谁建设谁占用谁补偿,这个就是对这个补偿的主体做了一个区分。  [2010-03-01 16:18:02]
  • 沈毅  第三个是充分考虑了补偿对象的实际状况,根据法律的规定,养殖证、海域使用权证书和捕捞许可证是渔业生产者使用国有渔业水域从事渔业生产的唯一的合法凭证,所以我们现在的补偿包括国有渔业水域界定都是以这个养殖证,养殖使用权证书和捕捞使用证作为我们渔民权益的凭证,也是我们界定这个水域的重要凭证,是我们从事渔业生产的唯一合法凭证,没有这个证书其权益不仅不能得到法律保障,还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这个暂行办法将补偿对象确定为依法取得国有渔业水域使用权相关权属证书的使用权人和持有捕捞许可证的渔业生产者,你没有证你是不可能得到补偿的。  [2010-03-01 16:19:06]
  • 沈毅  那么考虑到我们现在还有一部分地区养殖规划还没有得到批准,还有少数的县还没有批准,那么在这个时候,我们如何来对补偿对象进行补偿呢?我们的暂行办法规定,在渔业法、海域使用管理法实行之前,至今一直使用国有渔业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由于特殊原因导致无法取得使用权的也在补偿之列,也就是说我们渔业法和海域使用法出台之前,你已经在从事养殖和捕捞业了,但是因为特殊原因没有取得使用权证书的,可能不是因为个人原因,是因为其他原因,这个也在补偿之列,尊重历史,从实际需要出发。这是第三个规范内容。  [2010-03-01 16:20:43]
  • 沈毅  第四个关于补偿的项目,暂行办法规定,将收回使用权的补偿项目确定为占用补偿的种苗和相关捕捞的项目,这个项目一个是占用补偿费,第二个是种苗,已经投入种苗从事生产的,种苗的损失,和相关养殖实施的产物,这个我们已经进入实施了。长江湖泊或者近海从事渔业捕捞生产的传统捕捞渔民,捕捞生产是他们的主要收入来源,渔船渔具是主要的生产资料,国有渔业水域被占用或者产业结构调整退出捕捞的,应该占用捕捞费和渔具补偿费。  [2010-03-01 16:21:53]
  • 沈毅  第五个明确了补偿标准计算办法,这个占用补偿费怎么算的,怎么来的?对于养殖生产的补偿标准,其占用补偿费采用占用补偿标准的基数等于系数和占用面积计算,制定等级系数的目的是解决不同地区经济发展差异产生的补偿差异,这个和土地证书的补偿基本一致,占用补偿标准基数和等级系数根据养殖类型,国有渔业水域使用价值,国有渔业水域需求情况和我们国民经济发展状况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由我们省政府委托省海洋渔业具实施确定规划,这个是我们要制定的具体详细标准。那么捕捞生产的补偿标准也一样,也要由我们的省人民政府和省海洋渔业局进行实施公布。 第六个是明确收回渔业补偿程序,收回使用权和补偿的程序问题。 第七个提出了渔业生态环境补偿要求,那么办法规定占用国有渔业水域对渔业生态环境造成影响,占用人应当按照环境影响确定的金额进行赔偿,赔偿金上交原人民政府,就是不仅对持证人进行赔偿,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还要赔偿生态环境赔偿。  [2010-03-01 16:23:16]
  • 沈毅  第八个内容设置了补偿争议的协调和裁决,办法规定国有渔业水域占用人与使用权人或者捕捞权人,应协商补偿协议,如果协议不成,由发证的地方政府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由原发证人民政府进行裁决,首先是我们建设单位和我们政府和持有人进行协商,前面制定的各项制度和程序和标准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我们进行协调,主管部门协调不成,由人民政府进行裁决。 这是我们江苏省《国有水域占用补偿暂行办法》的一个规定的主要内容,那么这个办法的出台,确实具有很现实的意义和很深远的意义,对于我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和推进我们渔业的可持续发展维护渔民合法权益,是具有重要的意义,我们将充分利用这样一个暂行办法,来维护民生,促进我们江苏渔业的生态环境的保护和资源的保护工作,发展我们江苏的现代渔业。  [2010-03-01 16:24:29]
  • 张建军  各位记者朋友同志们,刚才沈局长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以及江苏省《国有水域占用补偿暂行办法》的出台的有关背景、重要意义、主要内容以及我们局里面下一步贯彻实施这两部法律法规的有关工作的思路和工作举措进行了系统的介绍和现场发布,那么接下来的时间我们想请记者朋友们就这两部法律法规有关感兴趣的问题提问,我们请负责同志进行解答。  [2010-03-01 16:25:24]
  • 中新社江苏分社  我有一个问题想问,现在江苏省的无居民海岛是多少?过去有没有存在炸岛炸礁的情况,现在的海域是什么情况,哪一块海域是咱们的。还有无居民海岛的出让使用权的资金额度大概是多少,有没有这个规定,第三个无居民海岛使用用途假如出让是作为旅游用途,为什么不允许在上面建一些居民定居的居住和不允许使用养殖的用途?还有一个他怎么处理污染的问题,谢谢。  [2010-03-01 16:26:54]
  • 张建军  请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海域处处长赵钧回答。  [2010-03-01 16:27:17]
  • 赵钧  我来简单回答这个,我们江苏现在总的来看现在是有16个岛,其中14个岛集中在北部的海州湾地区,我们现在江苏的我们要调查的无居民海岛主要包括平岛东礁等11个,包括岛包括礁。前三岛是江苏所属的几个岛屿,是有居民岛。 关于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国家在制定《海岛保护法》办法当中,规定了五项制度,首先一条海岛利用的规划,目前这个大的国家规划正在制定过程当中,我们想等国家的大规划出台以后,在我们江苏省无居民海岛普查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出让,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可以用作开发利用的海岛适度开发利用,当然海岛对于江苏来说是一个珍贵的资源,主要是以保护为主。  [2010-03-01 16:28:40]
  • 赵钧  有同志问江苏有没有出现炸礁炸岛的现象,近几年没有,在前几年,就是十多年以前,我们江苏省有过,有些岛上搞一些设施的时候,就地取材,把一些岛礁进行了破坏,之所以我们国家要求我们对现在的无居民海岛进行普查,对一些岛矿,和一些大小的基本情况进行普查,也因为我们的海岛已经发生了一些变化,这些变化包括自然的变化和人为的变化,所以总的来说江苏的岛礁不多,现在也没有出现大的炸岛现象,下一步江苏无居民海岛主要以保护为主,另外江苏有三个临海基点,这个对于江苏是至关重要的,我们将根据无居民海岛保护法要求,加强海岛临海基点保护。  [2010-03-01 16:29:39]
  • 赵钧  刚才记者又问,为什么有的地方允许居住和养殖捕捞这些行为,怎么处理的问题,对于我们江苏来说,现在初步认为江苏有一批无居民海岛,因为规模不大,在海上缺乏淡水资源,大部分人觉得居住情况可能性不大,但是有一些在旅游当中适当的搞一些设施,在不破坏环境,不破坏生态的前提之下,搞一些适度的开发还是有可能的。总的来看在江苏这个海上的海岛开发主要是适度开发,以保护为主。  [2010-03-01 16:30:40]
  • 赵钧  关于养殖过程当中适当占用无居民海岛的建议,我们想这是可以的。跟《海岛保护法》不矛盾,《海岛保护法》规定了是临时使用,这个临时使用包括一些调查、避险等等一些短期登陆或者停靠无居民海岛的行为,要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总的来看就是江苏的海岛以保护为主,要维持现在的生态,在江苏沿海开发当中要优先保护无居民海岛和保护海岛生态环境放在首位,谢谢。  [2010-03-01 16:31:36]
  • 扬子晚报  你好,我想问一下赵处长,关于这个补偿系数的问题,文件上由渔业局另行发布,我想问一下既然这个法律是江苏省第一个出台的,那么兄弟省市有没有相关的补偿标准可以借鉴?国外是否有相关的数据可以供借鉴?打算如何来制定这个系数来尽量减少关于征用引起的纠纷?  [2010-03-01 16:31:57]
  • 张建军  这个问题请我们法规处张凯回答你的问题。  [2010-03-01 16:32:27]
  • 张凯  补偿系数问题是大家关注比较多,包括我们沿海的渔民都有关注,我们所讲这个系数对于内陆地区来讲,主要考虑想分为苏南苏中苏北三个线,现在仍然有争议,沿海地区想按照国家海洋局所制定的我们江苏沿海的海域系数来确定,这个海域系数是国家有规定的。那么在我们国内的沿海的省份里面,福建省有一个海洋渔业有一个补偿办法,它不像我们江苏这么全,它仅仅在海洋渔业上面的一个补偿办法,已经实施了,而且实施效果还是比较不错的,我们最近准备到福建取取经,了解一下情况。 再一个我们已经搞了一个补偿标准,目前在全省13个市实行,我们也希望在筛选最佳方案的时候有所考虑,现在目前来讲仍然有一些比较大的争议,我们仍然在调整之中,谢谢。  [2010-03-01 16:34:19]
  • 中新社江苏分社  我想问一下刚才您提到这个无居民海岛假如要出让的话,大概是多少钱?  [2010-03-01 16:34:43]
  • 赵钧  根据《海岛保护法》的规定,由国务院制定,现在是财政部和国家海洋局正在调研制定过程当中,因为跟海域出让标准一样,是国家统一的。  [2010-03-01 16:35:17]
  • 中新社江苏分社  有说什么一点几亿?  [2010-03-01 16:35:32]
  • 赵钧  如果有多个单位要多的话,可以采用市场化为主。  [2010-03-01 16:35:44]
  • 中新社江苏分社  竞标?  [2010-03-01 16:35:53]
  • 赵钧  有可能。  [2010-03-01 16:36:02]
  • 新华社江苏分社  请赵处长介绍一下我们如何贯彻实施《海岛保护法》,就是落实《海岛保护法》,具体该怎么做。  [2010-03-01 16:36:25]
  • 赵钧  刚才沈局长给我们从大的方面将下一步实施的要求,做了具体制定来说,我们主要是做好几项工作,一个是我们要进行大规模的宣传,在这次活动以后,我们已经国家海洋局给我们江苏省发放了数千份的海岛保护法律法规的单行本,我们准备发放到沿海有关乡镇,特别是一些准备用海岛的,或者是开发海岛的政府和企业单位,特别是一些关注的老百姓要宣传到,更重要的是向政府机关进行宣传,宣传工作是一项基础。 当务之急是根据国家局的要求对江苏无居民海岛进行一次全面调查,这一项工作我们已经做了,我们准备在3月底前后完成这项工作。 另外是我们要抓紧搞一些调研,为制定江苏的实施国家有关海岛开发利用的制度的配套措施做好准备,刚才我们沈局长已经说得很明确,海岛是国家的特殊资源,一些重要的政策,比如开放利用海岛出让金包括招标拍卖都有国家统一制定,我们只能是在国家制定的基础下制定具体措施。 另外我们海岛管理机构准备和执法机构在调查过程当中进行一次江苏所有海岛稽查巡查行为,如果现在有违法使用海岛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谢谢。  [2010-03-01 16:38:24]
  • 张建军  还有谁还有问题?好的,没有问题的话,我们今天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非常感谢我们媒体朋友们的支持和参与,非常感谢大家,谢谢大家。  [2010-03-01 16:3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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